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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要合法化了吗?
日期:2006-09-27 11:12  点击:44295

        强奸,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现行刑事法律体系内,这是一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和社会秩序的、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处最轻三年有期徒刑、最重死刑的刑罚处罚。 

        虽然法律规定是如此,但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刚性,也就是说它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所以法律往往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实际的。我认为,强奸再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加以处罚,已经不适宜了,应及早对刑法相关条款加以修改,才能符合社会的需要。 

        我是怎么得出强奸应该合法化的结论呢?并不是我闭门造车、坐而论道,一拍脑袋就冒出一个妄念……我是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考查了多个相关的案例,经过缜密的逻辑思考,结合社会学、人类学、生物学、法理学、伦理学的知识,才得出这一结论的,整个研究的过程非常繁复,这里未必展开,但我可以把观点形成的主要部分公开出来,先供大家探讨。 

        先讲讲缘起,我偶然看到一个案子。某地某中学某班主任老师某某,在九个多月的时间里对班里的8名女学生实施了猥亵,对其中两个未满14岁的女孩儿实施了强奸。法院对该被告的上述犯罪事实均进行了认定,但最终判决只对强奸罪判处了4年、猥亵罪判处了1年的有期徒刑。这个判决到底能揭示怎样一个司法实践过程呢?我认为,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们,倾向于强奸不属于违法犯罪,但碍于法律规定,必须判处一项强奸罪名,于是就把本应判猥亵罪的5年刑期进行了分解,均出4年给了强奸罪名,这才出现了合并执行5年刑期的判决结果。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初步假设:司法审判过程中已经有了不认为强奸是犯罪的实践和倾向。 

        之后,我又看到一个案子,进一步证明了我的假说。某地某女子在果园中遭遇四名男子轮奸。四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被捕,后进入刑事审判阶段,均被一审法院判处14年有期徒刑,四被告不服,上诉后,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组合议庭重新审理,维持了原审的判决结果,但重审的二审,依然是发回重审……如此往复,居然是7次发回重审,历时10年!2006年的4月30日,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以证据不足而判决四人无罪。 这个案子又说明个什么问题呢?我们知道,基层法院的水准,主要是指法官法律条文的把握、法学理论的了解以及法律适用的认识通常不及中级法院,此案被7次发回重审,表面上是中级法院高水平的法官并不认同低水平的基层法院关于四被告犯有强奸罪的认定,认为是证据不足的,让基层法院自我纠正、予以重审,但基层法院水平太差,多次重审,还是无法让上级法院满意,于是上级法院径行改判。但我认为,这里面其实是个法理之争,强奸到底算不算犯罪,其实是有争议的,最终的判决结果证明:强奸不犯罪的理论占了上风。 

        司法实践是这么情况,我们的一般民众对此还是不太能理解。那么我从生物学的高度跟大家解释一下,大家就清楚了。生物界中的禽兽,都表现出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特征。在同一种群内,又有强存弱汰的自然机制;在同性间需要用斗欧的方式争夺与异性的交配权;在异性间,往往体现的是强奸。生物界的上述特征主要原因当然是为了物种的生存和繁衍。人类发展到现阶段,似乎也应顺应自然界的某些规律,这就叫做自然发展观。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我们的社会人际关系越发紧张,人际交往越发淡漠,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已不允许我们的青年男女有吟风弄月、打情骂俏、卿卿我我、腻腻歪歪的时间,而快餐文化、杯水主义以及性观念的逐渐开放,假以时日,强奸这种直来直去的方式会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为它的合法化奠定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 

        总之,我认为,不管大家乐于看到与否,一个强奸合法化的时代正向我们走来。

来源:搜狐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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