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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一道困扰社会的难题[图]
日期:2006-09-25 09:37  点击:169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记者 周华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广西交安条例》)日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稿确定了农村、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中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这是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首条无附加条件的“同命同价”规定。人们在为其欣慰的同时,不仅要问,消除类似的城乡不公平现象,我们还有多少坎坷路要走?

6月28日,在广西大新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将一名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游客送上返程专车。

     一条解释 同命两价

    2005年底,在重庆市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但不同的是,遭遇同一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肇事方只给何源父母赔偿5.07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类似的“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案件在此之前就已出现过多起,而这种“城乡有别”的判赔依据,都无一例外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广西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这种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两种不同赔偿标准,导致赔偿数额悬殊较大。单就死亡赔偿金计算,据统计,去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9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305.2,二者分别乘以20年得到的数字为17.38万元和4.6万元,相差12.78万元。这种计算方式让“同命不同价”的城乡差额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更被放大。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这一标准,从今年5月30日零时起至明年5月29日24时,驾驶员如在深圳违法驾车致城镇居民死亡,最高要赔101万元,而死者若不是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农村居民则只需赔偿18万元。由一条司法解释而导致的“同命不同价”,从这条解释实施开始争论就没有停止过,遗憾的是一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放任“同命不同价”现象成为众矢之的。

在广西大新县,交警正在对一起交通事故进行现场调查。

变通而行 “同命同价”艰难破冰

    “同命不同价”既与宪法相冲突,也有违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理念的司法解释,然而至今仍未被废止,这个显失公平的规定早已引起社会的不满和愤怒,一些地方法院开始重新审视,采取“变通”的方式,通过给“同命同价”添加附加条件来谋求相对的城乡公平,直至今年9月给城乡赔偿设定统一标准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通过审查,直接以法律的形式推进城乡公平。今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广西大新县,交警正指挥交通。

    2006年4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指导意见,规定: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2005年5月,18岁的程婷被武汉市云天客运商贸公司程某所驾轿车撞倒,至今仍为植物人状态。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主要责任。今年6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名农业户口的少女因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事故发生时已有固定收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16万余元。

    9月8日,《广西交安条例》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稿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如果说此前各地针对“同命同价”的尝试均有附加条件的话,广西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具有“破冰”意义。

在广西大新县,交警正指挥交通。

城乡公平仍是一道待解的难题

    长期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早就引起人们的质疑。在今年6月21日举行的《广西交安条例》立法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宋仕银称,无论是从尊重个体的生命,还是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讲,“同命同价”都不应该具有先期设定的附加条件。

    广西相关民意调查也显示,72%的群众认为,同命应该同价,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应该与城市居民一致。自治区法制办也认为,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有必要从制度上解决这种对农村居民明显不公平的问题。无论从理念上还是从现实情况讲,依据城乡二元管理模式所导出的 “同命不同价”都是不公平的,也给司法实践制造了一个“两难选择”。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在广西大新县,交警正在对一起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同命不同价”之荒谬及其对公民权利的伤害,近几年公共舆论在这方面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但也应当看到,在同一事故中出现的“同命不同价”只是相关司法解释缺陷和漏洞的极端反映和典型表现。它暴露的是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背,违反现代法治要求和我国基本法律精神。广西法制办一些咨询专家认为,在改正错误时,绝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肯定同一事故中“同命同价”,而不顾不同事故中的不平等和不公平。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各方意见,考虑就人身损害赔偿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但人们不要忘记由城乡二元结构所导致的“同考不同分”、“同工不同名”等城乡居民不同国民待遇现象的消除,仍难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对于如何根除城乡不公平现象,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城乡二元结构,而这并非易事。有关专家认为,城乡不公平的根源并不是户籍制度,而是户籍制度后面其他管理制度的不公平。虽然户籍制度已在逐步改革,但在户籍制度后面的劳动、人事、教育、社会福利、司法等计划经济时期产生并遗留下来的社会管理制度仍然存在,它们所形成的分配资源与获取利益的各种不平等照样支配着社会的运转,因此改革户籍制度还是要着眼于大户籍改革,关键就是要改革户籍制度背后这些二元制的医疗、教育、财政、金融、司法制度,最后实现一元化,统一户籍可能就水到渠成,而这注定难以急于求成,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逐步解决。(完)

在广西大新县,交警正在对一起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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