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平常具体的事务比较多,作为这么大的法律,我从网上大概看了一下,经过20年的时间,在短时间内让我有一个很好的理解比较难,我在这儿是初步谈一下我的几点感受。
第一点感受,蔡老师刚才讲,一个法律可能有一个特定的规范的对象,一是监督权力本身授权的范围,再一个权力运行的程序。在这种启发下,监督法很大的问题,监督权力范围不管大小,只要真就行了,关键在程序上。如果说宪法对它赋予一定的监督权力,如果用专项的监督法主要是在程序上进行细化,权力层运行细化。刚才姜明安老师也几处提到审查委员会怎么审查,许多的事项怎么起动,程序上怎么启动。我想找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常委委员会,我花了时间,找不见,因为这完全都是保密的,根本和他们联系不上。《监督法》怎么监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总体上都是对问题提起的。作为全国人大对重大问题提起监督,首先要找出重大问题,首先要有问题,经过选择,把有价值的东西提起来,从《监督法》里面没有看到程序上的保障。人大委员或者是人大代表还是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和公民之间和选民之间没有信息沟通的渠道,有这个渠道可能解决很多问题。不管政治框架和政治体制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果使解决信息沟通或者说保障人大委员会和社会沟通权有一个确实保障的话,也能解决许多的问题。
我看完这个法律之后,全部出现的字眼是说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出现委员的字眼很少很少,咱们过去有一句话,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个立法给人的感觉,只见森林不见树木。
我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这个问题,比如说前几年一直谈论司法独立,过去强调法院的独立,经过这几年,人们讨论法官的独立,我的看法是,法院不是法院的独立,是一种司法权的分工而已,真正的独立是法官的独立性。具体到人大常委会,你的职权、你的划分、你的监督权仅仅是法律划分的职权,职权的行驶还是要靠大批的委员和人行使,行使权要保证这些委员有独立的权力,而监督法里面,没有保障这些委员行使监督职权程序性的或者是保障性的条款,这一点很重要。
不管是司法系统还是立法系统还是行政系统,我觉得独立性都是很重要的。比如美国行政系统,他为了保证公务员的独立性,他们还是把独立性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为了保证独立性公务员不允许参加任何党派,这就是为了保证中立性和独立性。司法独立的话法官是独立的,在立法系统上,委员应该是独立的,如果说没有委员独立性,整个法律里面见不到委员的权力和独立人格,只看到抽象人大委员会,人大委员会或者法院或者是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人格。过去谈法制和人治,都是由人的,抽象人格下还有具体的人格。我研究的时间太短,只有两点初步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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