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鹏在博客网“《监督法》与监督”专题座谈会上的发言
首先我得感谢博客网,感谢李艳菲邀请我参加这个座谈会。我应该是在座里面最小的一位,讲得也会比较浅薄一点,权当给大家做一个汇报,谈谈我对舆论监督的理解。
舆论监督是对公共事件、公众人物和政府部门非常重要的一种监督方式。在西方,经常谈到这样一句话: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让民主得以最好体现的看门狗。但是现在在中国来说,在舆论监督上遇到很多的困难。
首先一点是,我们摸不清楚我们国家舆论监督的底线在哪里,这条底线弹性很大,时常发生一些变动,做舆论监督时,我和我的同行们都有这样的感觉,舆论监督就像是在做一场冒险的政治游戏。上海最近发生一些事情,我们也派记者过去,得到很多一手的资料,挖掘到不少猛料,但是这时候突然被告知,不要再对上海的事情进行报道。这样一来,不但对报社的人力和物力造成损失,更打击了新闻记者从事舆论监督是积极性。
第二,目前中国媒体做舆论监督的时候缺乏技巧,做舆论监督经验还很不丰富。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最近富士康状告第一财经日报侵权事件。事件最后是以双方妥协而结束。在我看来,最后妥协其实蕴涵着这么一个事实:双方都有问题,否则不会妥协。所有一切反映出一点,目前中国舆论监督,媒体缺乏相关应对经验,记者缺乏相关技巧。
第三,目前中国缺乏舆论监督氛围的主要原因,在我看来还是由于目前在很多媒体身上普遍存在的“两个封建化”:政治封建化和商业封建化。记得几年前山西繁峙矿难时,有几个新华社记者去采访,但是收受了贿赂,作虚假报道。类似的现象让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大打折扣,媒体在舆论监督上的威信大为降低。实际上,在不少人看来,媒体已经由看门狗变成了政府的宠物狗了,虽然我觉得这是对媒体的一种过激批评,但更多的是对媒体舆论监督的一种失望。
最后我想谈下美国的新闻舆论监督。美国在新闻舆论监督上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叫做沙利文案。
在1964年3月9日布伦南大法官对该案里程碑式的判决书中,确立了联邦法律保护公众对于官员和机关享有哪怕是失实或者是尖刻指责的权力——除非官员能够证明批评者具备主观上的实际恶意。
布伦南大法官认为:正如麦迪逊所言,“检查言论的权力是人民对政府的权力,而不是政府对人民的权力”,而“在自由辩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所以,“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如果仅是事实错误,并不得抑制言论自由”。
此案被称为“划时代的诉讼案”,它扩大了媒体对官员的监督权,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扩大了这一范围,使之像适用于“公职官员”一样适用于“公众人物”。
沙利文案直接导致了舆论监督上非常有名的实际恶意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官员要在与其相关的名誉损失和诽谤案中胜诉,必须举证说明媒体在作出那些具有诽谤和诬蔑的报道时带有“实际恶意”,英文叫做actual malice,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证明媒体在进行有关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英文叫做false,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毫不顾及”,英文叫做reckless disregard。如果不能够证明这些,就无法胜诉。
自从这个案件之后,美国在新闻舆论监督这一块基本上按照这个案件判决进行处理。现在,美国政府也学乖了,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处得非常好。美国非常著名的肯尼迪学院有一个专门的课程,专门教全世界各国的政府如何与媒体打交道,据我所知中国很多官员都到那里听课,而且该学院把培养中国政府官员如何与媒体打交道当做是很大的市场。因为2008年马上就要到了,到时候中国如何对待媒体,将成为全世界所关注的事件。我们的政府是我们的监督对象,他们已经开始学习如何进行反监督了,作为监督者,这点变化我们应该重视和研究。
这几年,我们国家发生了很多舆论监督引发的侵权纠纷,但是胜诉的案例非常少。2002年,因《东方体育日报》报道了有关范志毅世界杯期间涉嫌赌博而打假球一事,范志毅一怒之下将该报告上法庭。
目前,我们国家政界和商界,很多人对媒体的舆论监督有这样一个说法:防火、防盗、防媒体记者。如果要谈媒体舆论监督,首先媒体这一块要多一些社会责任感,同时,那些致力于,有理想于做新闻舆论监督的记者们,再多一些新闻理想。一步一步来,不断丰富我们舆论监督的技巧,培养起舆论监督的习惯。
记者与律师是天然的朋友,我想在舆论监督这一块,我们记者可以与我们的律师和维权人士多一些交流和沟通。共同努力为媒体的舆论监督争取更大的呼吸空间。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来源:博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