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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监督法》的几点思考
日期:2006-09-22 13:20  点击:110

二十年铸一法。2006年8月27日,倍受社会关注和人民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终于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人大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监督法》制定出台,只是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和加强监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要真正确保这部法律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思考研究,还有许多工作需要积极实践探索。

一、人民对《监督法》实施有何期待?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监督法》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高票通过。这反映出,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部法律的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为之高兴和鼓舞,但同时更深切希望《监督法》获得高票通过之后,“要切实保证这部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人民群众对《监督法》实施有何期待呢?笔者调查认为:

一是期待监督权能真正履行到位。监督权不是《监督法》为人大常委会新创设的权力,它是我国宪法早就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只不过由于配套法律不健全、实际工作中存在制约因素,使这项权力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而已。现在,《监督法》千呼万唤出来了,行使这项权力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应切实消除各种阻碍因素,确保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真正履行到位,把它从纸上权力变成现实权力,以此推动民主政治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

二是期待加强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是通过由它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实现的。目前,在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以言代法、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权力腐败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希望各级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能,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三是期待加强对监督权的监督。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现在应该是很大了,但《监督法》只对人大常委会“该怎么做”作了规定,对人大常委会“不依法履职该怎么处理”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可能导致其消极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因此,必须强化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监督,以确保其“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哪些因素影响《监督法》实施?

《监督法》虽然已经制定出台,但影响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的许多因素并不会由此自然消失。哪些因素影响《监督法》实施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从认识和对待《监督法》方面来说,有的地方党委和“一府两院”的同志认为,《监督法》是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贯彻《监督法》是人大的事,感觉与己无关;人大常委会有的同志认为,《监督法》中规范的监督内容、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等,目前人大常委会基本上都是那样做的,并无多大新意,感觉无所谓。

从认识和对待监督权方面来说,一些地方党委领导担心人大过多过强的监督会削弱党的领导,进而限制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一些地方人大在监督中畏难情绪较重,在具体实施监督时放不开手脚,使监督权行使不到位;一些被监督者法治观念、宗旨观念淡薄,认为人大监督是挑刺,在思想上抵触人大监督,在行动上规避人大监督,使人大常委会监督难到位。对此,一些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很有感触地说,做人大监督工作是“不做不好意思,做多了没得意思,所以只能意思意思”。

(二)人大自身建设不适应

一是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以县级人大常委会为例,一般只有五六个工作机构,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内才三四十人,有的工委只有一两个人。以如此少的人去承担《监督法》规定的比较繁重的监督前的调查、审查等任务,往往只能停留在表面,不能作深入细致的了解。

二是监督者履职能力不强。在地方人大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代表界别,忽视文化程度、法律素质和社会活动能力,造成了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不高,特别是缺少懂法律、懂市场经济、熟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人员,导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提交的有关报告“看不明白,提不出意见”。

三是领导普遍年龄偏大。现在,大多数地方仍把人大常委会当作安排一些在党政领导岗位上干了多年的同志退休前“软着陆”的场所,导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一些工作委员会领导普遍年龄偏大。这些人到人大常委会后,缺乏朝气和活力,大多有“船到码头车到站”和“多栽花少栽刺”的思想,只想“站好最后一班岗”,不想大刀阔斧开展监督工作。

(三)政治体制不协调

一是党政不分制约人大监督。人大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但在现实中,“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地方党委不是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去实施领导,而是直接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对这种党委政府行为共为一体、党委包揽政府事务的情况,人大难以实施监督。特别是即将推行的“扩大党政交叉任职”,一些政府领导身兼行政副职和党委常委的双重身份,更可能以党委常委身份作挡箭牌,不把人大监督放在眼里。

二是地方党委代行或干预权力机关履职影响监督权行使。有的地方党委以加强党的领导为由,无视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能,对所辖区域内的各项事务“一竿子插到底”,代行或干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导致人大成为党委的“附庸和摆设”,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

三是监督体系不顺影响监督作用发挥。人大监督的同级地方政府,不仅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还要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有权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也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问题是如果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来自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不一致的时候,该执行谁的监督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好这一问题,就可能出现监督对象以“执行上级决定”为由,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撂在一边。

三、如何确保《监督法》正确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还有三个月的时间,《监督法》就要正式施行了,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应积极行动以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督法》正确有效实施。

(一)抓好《监督法》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监督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法律,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宣传部门(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宣部)应对如何宣传贯彻《监督法》进行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各级新闻媒体(特别是中央媒体)应当组织力量进行策划,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形式,全面深入宣传《监督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法律条文、各地学习贯彻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对贯彻这部法律的期盼和建议等。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推动这部法律的实施,为《监督法》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舆论环境。

《监督法》虽然只有九章四十八条6700余字,但它的内容十分丰富,加之有的条款表述较为抽象,不易全面准确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以会代训、法制讲座、组织相关专家编写学习辅导资料、录制光盘发放基层人大等形式,组织各级党政领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一府两院”领导(重点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学习好这部法律,准确理解其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正确贯彻执行这部法律。

(二)尽快制定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具体办法

《监督法》第4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调研、组织精干力量起草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具体办法;要研究建立监督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机制;同时要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不适应履行监督权需要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统筹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同级党委反映,促进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与履职要求相适应。

(三)做好《监督法》实施前的规范和过渡工作

这些年,为推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都制定了不少议事办法、规则和程序。但《监督法》出台后,其中有不少内容已与之不相一致。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对《监督法》的研究,充分运用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工作制度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地方,要及时做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为实施《监督法》做好充分准备。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监督工作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人民群众对此寄予的希望也特别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以贯彻《监督法》为契机,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工作思路,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程序性监督为实质性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使监督工作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有深度、更具实效。

(五)努力消除影响《监督法》实施的体制性障碍

《监督法》的制定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大进步。但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目前,影响监督权行使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这必将从根本上影响《监督法》的实施。党中央十分重视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希望党中央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切实消除影响《监督法》实施的体制性障碍,推进我国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来源:博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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