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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如何监督"应成公务员法热身核心
日期:2006-09-21 17:29  点击:169

  公务员法实施在即,为更好地贯彻这部“我国50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从中央到地方,从部委到科层,各级政府和公务员都在精神和制度准备上进行热身。有的部门举办学习贯彻《公务员法》讲座,有地方下发文件要求制定学习计划,有的开展学习研讨班进行专题研讨,还有的忙于进行各种配套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政治议程设置中掀起一股公务员法的普法热潮。

  显然,“法律热身”是围绕公务员群体“领悟法的内容和精神”展开的,这种安排似乎合情合理:公务员法,是管理和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律,公务员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普法对象自然也是他们。

  但在笔者看来,这种普法安排是很狭隘的。公务员法,虽冠以“公务员”之名,但“涉法群体”绝非只有公务员,公务员只是“被管理和规范对象”,那管理和规范靠什么推动呢?除了官僚体系中自上而下的“上级权力”,自然少不了自下而上的“公众监督”——面对一部新法律,如何启动公众监督,如何让公众知晓自己在这部法律中的权利,如何让公众知道公仆“怎么做规范、怎么做不规范”,这些都需要通过普法让公众知晓。

  也就是说,“告诉公众如何监督”应该成为公务员法热身的核心。不像诸如《婚姻法》、《合同法》之类的私法,由于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所以只要在实施对象(比如夫妻)中普法就行了——而属于行政法系的《公务员法》,严格来说是一部公法,涉及到公共权力的使用,法律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就大得多了。《公务员法》不是一部公务员自己管自己的法,很大程度得依靠公众监督才能有效运行,所以普法对象首当其冲的应该是公众,让公众知道如何监督——这应该是公法的基本精神。

  一部法律最重要的品质不在于法条的严峻或修辞的刚性,而在于其“可监督性”,如果不可监督,再刚性的安排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依靠内部的道德自觉或上下级管理是很难使规范运行的。安监、环保、医疗法律很多时候所以沦为“豆腐法”,正在于公众监督被虚置,法律难以运行。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设定了许多义务,还有许多禁令,比如说“不得违反16项纪律”、“不得通过兼职赚外快”等,还有回避制、辞职辞退制、定期考核制等——仅仅公务员群体明白这些义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让广大老百姓知晓并可监督才行。如何《公务员法》普法能首先面向公众,这能体现一部法律在“可监督”上的开放性:最大范围内普及,就是最大程度地欢迎监督。这种开放性也能体现一个群体的法律自信。

  从另一个角度看,普法从“告诉公众如何监督”做起,也能提高普法效率。单纯让公务员群体学习《公务员法》,领悟公共精神,学习新法设置的义务——这种学习是消极被动的,很难把握新法真谛。而如果从“公众如何监督”做起,既能从“可监督”上开启法律运行的动力,又是对公务员学法的一种刺激:背后有千百万眼公众的眼睛盯着自己的行为,如果自己不好好学法,不深入领会法的精神,很容易被揪出来——“公众知法”促使公务员学会守法成为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普法效率自然很高了。

  普及《公务员法》只局限于公务员群体,这不是一种无意漏忽,这体现出公务员法精神的缺失,更是一种权力的自闭和不自信。期待“告诉公众如何监督”尽快提上公务员法热身议程。

来源:博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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