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记者李曙明、滑宝霞在旁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14岁少女一案过程中的遭遇居然发生在司法改革中成绩斐然,在一起“在法院当天的电子屏幕上,却明明显示着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这个一直以文明司法而著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千方百计阻止记者旁听,今人震惊。我们先来看看检察日报记者的遭遇:
“法院好像挑了一个最小的法庭,只有六个旁听席。少是少点,可更让人生气的是,排第一的人去要旁听证,得到的回答竟然是‘没有了’。所谓‘公开审理’,看起来不过是个幌子。”
当事人家属告诉检察日报记者:“法官说被害人和被告人两方,每一方可以得到7张旁听证。”记者“听到这个消息,一是高兴,法官终于从善而流,还有就是感觉有点不对劲:审判公开,不仅是对当事人公开,也要对包括媒体在内的全社会公开。把旁听证都给了当事双方,合适吗?”
“好在因为我们的报道客观公正,赢得了两位老人的信任,他们说既然给了我们7张旁听证,我们可以以被害人亲朋好友的身份去听庭。”
“一会儿,一个法官模样的人出来,看了我俩身份证,让另外那家报社的小陈进去,因为他的身份证是外地的。”“法院回答:六张旁听票都发完了。我问传达室负责发旁听票的工作人员,早上几点上班,说是八点半。又问当天开庭是不是当天发旁听票,得到肯定的回答。再问这个庭的旁听票什么时候发完的,对方一脸不悦地说不知道。再跟该院新闻处联系,回答大同小异。”
更有意思的是,记者在法院门口拍照,竟然被搜查,并“擅自察看他人的私人照片”。
其实在媒体对司法监督的问题上,记者至少应当享有与普通公民等同的权利,这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在司法监督上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有意限制记者采访旁听,没有法律根据,违背公开审判原则、侵犯新闻自由权利。
司法与媒体是一种复杂的关系,又是一种简单的关系。去年在北京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上,我注意到了各方面的专家对“复杂关系”的强调,而忽视了其简单的一面,这是非常不全面的,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可能产生严重的误导。
媒体与司法关系因为涉及到两种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冲突,所以是一种复杂的关系。但是,当司法权力与上述公民权利发生矛盾的时候,司法机关如何防止民众的激情影响理性裁判;司法可以对媒体作哪些限制,底线在哪里呢。这三方面都是复杂的关系。但是二者又是一种简单的关系,即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和其他公民与司法的关系是一样的,媒体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应当享受普通公民待遇。因此,象普通公民一样,媒体可以对司法情况进行传播(在媒体为报道)和评论;司法则通过自身的程序完善和对媒体给以对普通公民一样的通常限制达到防止民众激情影响司法理性和保护社会其他利益的双重目的。这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的基本要求。
司法为什么对媒体的报道和评论的限制与对普通公民的限制相同,而不另加以特别限制,理由有三:
一是因为民众的激情不能成为限制媒体报道司法的理由。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媒体自由高于司法权力,其本质是公民权利高于国家权力,媒体有监督司法的权利。当司法和新闻自由进行平衡时,新闻自由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
社会领域除了这两个价值的冲突以外,实际上与新闻自由相冲突的还有很多很多:立法理性、行政效率、个人权利等等,如果因为强调另一社会价值的重要性而在一般的合法性要求(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特殊人群等)之外,仅仅因担心民众激情的影响而从范围上对某一种领域作出不能报道和评论的特别限制,则作为基本自由的言论自由就会被缩减殆尽。
二是因为媒体自由不应当受到形式的限制,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用聚会与对话的形式表达,还是借助媒体进行表达不应当有区别。表达自由是现代社会一项基本权利。它有哪些基本内容呢?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就是说媒体的表达与公民在其他场合的表达是平等受到保护的。一个社会要被视为真正的民主社会,就应该对公开发表的思想言论有高度保护,无论其媒体是报纸、杂志、书籍、手册、电影、电视,或是最新近的网络。媒体的报道和评论与其他参加完听审的公民对庭审的转述与评论是没有区别的。
三是在社会假定对一个普通公民能够开放的信息,就相当于能够通过媒体向所有人开放,司法机关没有必要对媒体作特别的限制。美国在1979年的Smith v. Maryland(Smith v.
另外,与普通公民相比,各国对于第四种权力的媒体还给了一些特权,其最重要的特权表现是,在有的案件里,媒体还可以有多于当事人的权利。1986年美国科罗拉多报业集团诉州法院一案(Press enterprise v. Superior court, 478
应当指出的是,外国记者作为普通临时居住者也当然具有旁听权。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的规定,言论自由“不论国界”,“记者无国界”是媒体自由的基本规则。从司法的特点来看,任何一个在本国的外国人,只要临时居住在这个国家,无论时间长短,法律都对其有管辖权,他就可能成为这个法院的当事人,因此他就有权利了解这个国家的审判,因此,他与该国公民一样具有同等的参加法院旁听的权利,这样才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等。除非外国人不受本国司法主权的管辖,但这样会形成类似于“领事裁判权”的侵犯主权的情况。因此,从“任何在本国领土上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法院管辖的对象”这个意义上看,法院旁听过程中,所有检查身份证件的行为都是多余的,在一国领土居住的人不论时间长短,都当然具有旁听权,因而任何人只要是合法长期或者临时在一个国家居住,去法院旁听案件时不应当检查身份证件----我在美国旁听法院的刑事案件时,法院工作人员知道我是到这里临时居住的外国人,但是美国法院旁听人员不要求出示证件,也不检查任何人的身份证件,而只是进行安全检查。(参见高一飞:《我在美国法庭上看到的陪审团》,《检察风云》2005年第17期。)
在我国,当司法权力与上述公民权利发生矛盾的时候,司法机关可以对媒体作哪些限制,正式的法律没有明文、祥细的具体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0、11条间接涉及了媒体对于庭审的旁听与采访报道的问题,但没有具体规定。
当然,司法对媒体有某些限制,但是没有超出对普通公民限制的范围。一方面,所有对普通公民有的限制都适用于媒体;另一方面,如果说司法对媒体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限制的话,那是因为媒体有普通公民所不具备的一些手段,在这里媒体的特权与限制是并存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媒体在法庭的报道手段即录音、录像要受到一些限制。即庭审中以法庭秩序为由不允许在法庭进行能被法庭人员感受到的录音录像,也不允许进行进行现场直播。
今天美国有40个州的法院允许对法庭审判进行录音录像。只是因为录音录像这一特殊形式对法官和陪审员有心理上的影响,但是这时可以允许无声、无灯光的录音录像设备在法庭上的人看不见的地方(三不:不发声、不发光、看不见)进行录音录像;而且不得进行现场直播。因为这已经超出了一般公众旁听的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限制仍然没有违背前述“普通公民待遇”的原理,因为这不意味着记者不能旁听和进行报道,而只是对庭审中一些特殊的报道措施进行了限制。
现在,我国有些法院允许公民旁听,却不允许记者旁听,是非常荒谬的,因为记者至少是普通公民;普通公民能获得的信息应当假设媒体都能获得,有什么理由只让普通公民旁听,却反而封杀记者呢?同样,有什么理由可以让普通民众旁听和对案件产生情绪、进行茶余饭后的议论,却不能让媒体报道和评论案件,表达自己的立场呢?所以,只能对媒体录音录像、现场直播等特殊措施进行限制,不能因此而剥夺其作为普通公民的旁听权。
当今中国的法院,就如检察日报记者所遇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样,限制记者旁听的方法多种多样,具体来说包括:1、事前封杀记者,广东省法院曾经以司法独立的名义擅自以《通知》的形式封杀某些媒体的记者采访和旁听;2、记者采访个案庭审活动时,以发放旁听证为条件,对普通公民能够听审的案件,却禁止记者旁听;3、在法庭上,在检查身份证的同时要求检查工作证,有意从旁听公民中对记者进行清洗;4、对各种不同媒体进行歧视,只允许某些大报记者或者他们认为听话的记者旁听;5、以限制法庭旁听人数的名义故意将旁听证发放给他们认为放心的人旁听,以法庭空间名义有限为名排斥可能到来旁听的记者。检察日报记者在采访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对后4 种情况都有所遭遇。所有这一切,目的是为了挑选法院满意的人参加旁听;本质是歧视参加旁听的公民。
司法的最高目标是公正,法院审判对社会的公开,应当对民众平等对待。无论是媒体记者还是普通公民,记者至少拥有普通公民的权利;也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在本国内的外国公民。为了平等对待想旁听的民众,各国法律往往重视程序的细节,对于旁听人员可能超过法庭容量的案件,事先公开通知,并由要求旁听者在确定日期和地点按先来后到排队领取法庭旁听证;因为法院对民众的公开是以领土原则为管辖原则,所有人在本国内的人都有可能接受本国法院的审判为标准,对记者包括外国记者按一般公民的待遇对待,不进行特别许可和身分区分;也因为所以在一国境内的人都有在该国所有法院的旁听权,因而不检查身分证件,只进行安全检查就可以进入法院。为社会求公正的法院却歧视旁听公民,怎能让人相信其审判会是公正的呢?笔者曾经惊呼:“旁听歧视”怎能服人。
当今中国的很多法院,正是利用了我国法律在程序上细节规定上的空白和漏洞----法律没有规定法庭容纳的人数限制、旁听席位的取得程序、是否需要检查身份证等来达到封杀或者限制记者旁听的目的的。其实,这些看似复杂的问题,在“平等对待所有在一国领域内可能受审的人也就是在该国居住的人”这一原则面前,又是可以非常简单地解决的问题:在容纳人数上,一方面不能进行广场式审判以维持法庭肃穆,另一方面,应当根据案件的影响和可能出现的旁听人数,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尽可能让更多人旁听的审判庭;在旁听席位的取得上,应当满足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前提下,按提前通知的一定时间在固定地点按先来后到排队领取旁听证或者直接按排队顺序放行到法庭席位占满为止;对所有旁听人员不应当检查身份证件,只进行安全检查。
至于象检察日报记者所遇到的一样,法院竟然还不允许记者在法院门口进行的观察与报道并因此搜查记者,更是没有根据、荒唐到顶,这样野蛮的行径,真难想象是人民法院所为。法院和法官应当遵守程序、主持正义、维护平等、引导文明,西方谚语说:法律是上帝、法院是教堂、法官是传播法律的牧师。可是在当今中国,我看到对待记者的是亵渎法律的野蛮法院和无知法官。对一起公开审判的案件遮遮掩掩、对公正裁判缺少基本自信的法官,他们作出的裁判又怎会有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对记者的正当权利如此践踏,对普通老百姓的态度上又如何实现“立党为公、司法为民”呢?
来源:法制新闻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