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观乐(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柳沈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专利代理人):
这次《监督法》通过了,不管怎么样,全国人大各级常委会依法监督权有了保障,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向前迈了一步。蔡教授讲的内容涉及各方面,讲得比较多,我认为人大里主要对人事的监督权和财政的监督权。在一定的程度上人事监督略高过人事的任免权,不光是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头都是各级人大选举的,包括一些行政长官,包括海淀的副区长,补选的话,也要经过常委会通过,我们认为任免权应该在里面。这两件实行在所有监督里面,这两件事情是最重要的。
把这两个监督怎么实施起来,是很值得研究的。我自己作为海淀区十三届的人大代表,我们现在有18个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是我们选出来的,看他能不能代表海淀区的人大代表办事,我们就成立一个旁听或者列席常委会议,我们能听做记录,根据这三年的实践来看,海淀区人大比各个区比较好一点,在总结海淀人大现象。我体会到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人事监督权和财政监督权上起了一定作用,海淀区政府把海淀图书馆盖了楼卖掉,下放下去,结果人大知道了,就表示坚决反对,海淀图书馆就等于把钱分掉了,就租出去了。
去年一个副区长要辞职,主要想搞银行之类的东西赚钱去,我们知道辞职的消息,一些常委反映情况,提出我们的呼吁,当时提出来,我们不能同意他辞职,只能是罢免。因为他辜负了代表三百万海淀人的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的希望,因为身体不好辞职可以,因为工作调动需要辞职可以,自己为了赚钱,是不能的,只能撤销,这样之后辞职报告就没有通过。至少能反映出这样的作为。
另外,海淀区人大代表议事比较强,在选举北京市人大代表,其他区的代表旧照着话做就完了,海淀区代表不听这一套,主席团有一个推荐的代表,在第十届选了10%,到了第十一届就是20%人民代表选上去的,上一届又有一点问题又掉下来了。由于我们没有思想准备,没有想到控制了一下,又往下掉了。
北京市人大报道就是这几个代表参加了,发挥了其中的作用,他们成为北京市人大代表的骨干力量,海淀区人大代表比较重视《监督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不指出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和财政监督权的行使上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急需完善。副区长在十二届补选,到常委会通过的时候,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委员不投他的票,但是最终还是通过了,因为大家提出了一些问题,当时被通过了,下一次大会选举还是被选上了。第一次没有通过,第二次又通过,但是通过了之后,过了一两个月,就给“双规”了。
在今年年初全体人大大会上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要求区人大很好总结一下经验教训,说应该怎样进行人事任免。
现在有不少的高级干部由于经济问题,利用职权收贿,挪用公款,这些问题没有监督,都跑掉了。还有好多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利用银行贷款变成他自己的收入。人事监督和财政监督还是相当不力,应该加强,如何行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监督权和财政监督权,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目前的问题需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怎样正确处理党对人大的领导关系?我认为党对人大的领导,应该在方针政策上把关和引导,不能包办代替人大行使职权,我定了人你就必须选上,这是不对的。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任命前进行考核和调查,人大应该参与进去。
第三,财政监督,能不能把事后的监督、事后的审计提前,改为同步审计?这些问题还是值得研究的。监督法出来是好的,我认为这次问题的解决,仅仅靠《监督法》不够,能够坚持依法办事的人大代表和成员,各级人大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成员,各级人大代表要增强依照宪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意识,增强为人民当家理财的意识,增强全民依法监督的意识,必将促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我们还要一批法律工作者关心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我认为从理论上、从法理上、从实践上,法律工作者参与人大的选举和竞选,从实践上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今年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期间,人民迅速重视手中的权利,选举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人大代表。推进一步还要花费好多的力量,按照10%、20%比例,呈螺旋上升的趋势,需要有一批人孜孜不倦无怨无悔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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