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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呈多发趋势,防范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形势十分严峻。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污染事故在发生以前,都是明显的环境污染隐患,但这些隐患往往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整改,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和群众的受害。事实证明,“行政不作为”正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新的“软肋”,建立环保问责制迫在眉睫。 9月13日,在新寺村村委会的院子里,徽县水阳乡新寺村一位村民正在登记簿上签字,准备领取政府的补贴。
内蒙古一个受到工业废水污染的村子外,一名老汉正带着孙女去外村用自行车拉水。污染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往往是巨大的伤害。 |
透过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污染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很多事故在发生以前,都是明显的环境污染隐患,环保部门也将其作为督察重点,但这些隐患往往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整改,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2006年2月4日,地处陕北榆林市米脂县的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这家企业储渣场4个沉淀池中的3个发生垮塌,导致2000多吨碱性废水流入当地的无定河。现场勘察显示,金泰公司的沉淀池,只是用装有沙土的编织袋简单地围了起来,池内的电石废水不断从缝隙中渗出,地上泥浆四溢。正在现场干活的几名工人说,这些编织袋被废水腐蚀以及风化后,很容易发生垮塌。据了解,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一直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陕西省以及榆林市环保部门曾多次深入企业进行检查,指出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问题并要求整改。但是环保部门的三令五申并没有效果,最终污染事故还是发生了。
一个农民正站在被废水污染的田头发愁
2006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库容量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 “污水暂存池”堤坝塌陷,严重威胁黄河,被迫决堤泄水,污水奔涌而下,淹没了九座村庄,造成了巨大损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环保局副局长刘埃金介绍,乌拉特前旗的污水暂存池占地5300亩,设计库容量1060万立方米,于2005年7月底投入使用,主要存放乌拉特前旗塞外星华章纸业、美利北辰浆纸两家造纸厂排出的污水及部分生活污水。记者在现场看到,污水暂存池呈长方形,四条边中竟然有一条利用了黄河乌拉特前旗段的防洪大堤,属于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4月10日,一场10级大风袭击了乌拉特前旗,污水暂存池浪高2米,眼看着就要冲垮黄河防洪大坝。当地政府不得已只好于11日凌晨5点决口泄洪,让污水淹没了自己的村庄和耕地。
据记者了解,2004年6月,这两家造纸厂就发生过污水污染黄河的事件,巴彦淖尔市环保局曾多次催促乌拉特前旗政府对长期超标排污的这两家纸厂关停治理,当地政府对此却置之不理。国家环保总局在这次事故的调查结论中认定,乌拉特前旗政府擅自改变设计与环评审批要求减少污水暂存池库容,对上级政府和环保等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不力,是造成本次溃坝险情的主要原因。
一位大娘正在展示自家被污染的井水
地方保护干扰大 环保被戴“紧箍咒”
在徽县血铅超标事件中,记者看到徽县政府过去下发的一些文件一些细节“耐人寻味”。其中在2003年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就上了县上的“首批重点保护企业”名单,在当年4月下发的“徽政发[2003]59号”文件中规定:未经政府特许,任何单位或团体,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到重点保护企业检查,其中包括环保部门。今年8月,徽县政府在“徽政发[2006]40号”文件中,又再次强调:重点保护企业要落实每月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凡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除税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收费,确因工作职责需对企业检查的,先向政府申报,安排时间检查。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还发现,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在当地环保部门支持下,竟通过了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
今年9月8日,湖南省岳阳县城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水污染事件,砷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国家环保总局经过调查后发现,事故是由临湘市浩源化工公司、桃林铅锌矿化工厂等没有经过环评擅自开工,长期排放高浓度含砷废水造成的。环保总局工作组在调查中发现,湖南省临湘市委、市政府在2005年4月还公然下文对临湘市浩源化工公司、桃林铅锌矿化工厂两家非法企业进行“挂牌重点保护”;当地环保部门对这两家企业未履行任何环评手续,对他们的长期违法排污行为,视而不见,放纵不管。
实际上,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土政策”,给环保执法戴“紧箍咒”的现象屡见不鲜。在陕西省,仅2005年,陕西省环保部门就曾经清理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16件,这些土政策以挂牌保护、事先报批、减免排污费等规定“保护”一些污染企业。而2006年以来,陕西省环保局在基层开展调研和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了一些“土政策”又死灰复燃。一些市、县政府为了地方利益,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出台了一些有悖于环境保护法的“土政策”,如给一些企业挂上“县政府重点保护企业”、“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等等的牌子,规定包括环保在内的政府执法部门在企业进行查检和执行公务时,必须经县政府同意,或者由县政府出具介绍信方可入内;更有甚者,对企业实行所谓的“20个平静工作日”制度,规定每月有20个工作日,政府相关部门不得到企业执行公务或进行执法检查。
陕西省环保局有关人士认为,诸如此类的“土政策”,给了一些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可乘之机,使一些企业在这些“土政策”的保护之下,出现了许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而同时对环境保护执法又是一种严重的干扰和阻挠。
环保执法成摆设 问责机制待强化
针对近日连续发生的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环境事件,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14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甘肃、湖南两起重大环境事件是典型的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环境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应严厉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肇事企业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是在10年前就被批准上马的,污染物长期未实现达标排放,大量含铅烟尘常年超标排放。”潘岳说,据测算,该企业仅2003年排入大气中的铅就达201吨,浓度约为568毫克/立方米,超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0多倍,周围土壤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对这长达10年的违法排污,当地政府与环保部门难辞其咎。
潘岳说,分析两起重大环境事件的原因,看似责任在企业,实则根源在当地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政府不作为”是导致污染事件的根本原因。有关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负有重要责任。一些市、县政府领导存在畸形的政绩观,为追求一时的经济发展,漠视人民群众的健康,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充当保护伞。“目前,由于体制与利益等原因,某些基层环保部门充当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开路先锋’,愧对环保神圣的职责。”潘岳表示,这两起事件对全国环保执法人员有着深刻的警示作用。
为建立“解决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的长效机制,今年2月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规定与司法解释,不应成为摆设,必须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潘岳说。
鉴于这两起事件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并造成了极坏影响,环保总局已向监察部作了通报,并建议甘肃、湖南两省政府在依法追究企业违法排污法律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据了解,甘肃、湖南两省政府的主要领导十分重视防控工作,并已责成有关部门对当地“行政不作为”问题展开调查;监察部门也要求两省监察厅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予以追究。
有关专家指出,随着我国进入事故高发期,政府和环保部门应该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对那些因为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因不作为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受到危害的部门和官员,应该从严从快的追究他们的责任。遏止环保不作为,还须祭起“环保问责”的大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