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有效规范公共权力
转自:央视国际 2006年09月11日 15:13
第一个提起铁路涨价公益诉讼的郝劲松,再次以在春运涨价程序上存在违法为由起诉铁道部,并索赔0.5元。此外,北京铁路局也被郝劲松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名同案件起诉。前天,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郝劲松称,2006年1月21日,他购买了当日从北京南站开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火车票,发现票价由以前的1.5元涨到了2元。经询问售票员,得知火车票涨价依据的是铁道部制定的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郝劲松认为,火车票价格属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重要的公益服务价格,应由政府定价,而政府定价也应经过听证程序。而且依照《铁路法》第25条的规定,火车票价格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郝劲松认为,此次铁道部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调价,且未经过听证会,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起诉被告以及第三人,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制定《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违法,并提出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目前法院已将郝劲松的起诉状送达给了铁道部及第三人北京铁路局。
进行这类公益诉讼的人多起来了。在这种诉讼中,原告是无利可图的,索赔都是象征性的,索赔1元,索赔0.5元,等等,而诉讼成本却远远高于索赔金额。但其意义却非比一般。这种诉讼的意义不在于官司胜诉还是败诉,而是诉讼本身。它至少让官员们明白,依法治国不是空洞的口号,官员手中的权力不能够随心所欲。任何权力都是要受监督的。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另一回事,但至少,官员们应该明白,百姓有这个提出异议的权力,有要求他们答复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俗称为“民告官”,是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制定。这给了民众一个监督公共权力的法律武器。但《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必须是“相关人”,必须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人,而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的人,往往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关人,他们提起的行政诉讼每每被法院驳回。
但行政公益诉讼越来越受到关注,已有突破法院框框的趋势。据介绍,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并不以有利害关系为限。其二,被诉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其三,被诉的行政行为损害或则威胁到的是公共利益。所幸的是,郝劲松在起诉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上存在违法的官司中,自己也是乘客,当然是“相关人”了,因此法院很顺当地受理了。
我认为,公益诉讼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批评的最快捷、最直接了当的办法。假如没有这一法律武器,郝劲松要想对春运涨价表示不满意,无非是上访和投诉媒体两条路。投诉媒体的结果怎么样不必多讲,媒体上对春运涨价的批评文章刊载得多了,读者们也看得多了。根本就没有用。上访呢?人家可以理你,也可以不理你。多数情况下不会不理,给你一个“已经转给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是常见的结果。可是,有用吗?有时候甚至根本就不答理,连“已经转给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这种官话十足的回复都不给你。你又能怎么样?
行政诉讼,能够有效治理官僚机构的“不答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看你还官僚不官僚?看你还敢不敢来个“不答理”?法律的威严就在这里,法律的力量就在这里。
监督公共权力,规范公共权力,可以有多种渠道和办法。而公益行政诉讼,是其中非常有效而快捷的办法。它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我对郝劲松这样不计个人得失的、热衷于公益诉讼的前卫人士表示由衷的敬意。几年来发生的公益诉讼案,有些胜诉了,有些则以“不予受理”而不了了之。但提起公益诉讼的人却有有增多的趋势。我认为应该充分肯定其积极意义,这表明有责任感的公民在增多,现代意识日益深入人心,这是值得高兴的事。 (作者:华莹山农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