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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做个早睡早起的城市?
日期:2006-06-06 10:28  点击:327

     从7月10日起,北京所有消夏露天餐饮的营业时间将被严格规定为从18点到24点。日前,一份由市商务局、政管委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中,作出了如是规定。

  也许,早睡早起的是北京市民中的多数派,但他们也仅仅是市民的一部分。现在的问题在于:保障这部分市民的正常生活,是否一定要剥夺另一部分(哪怕是一小部分)人同样正常的生活。

  零点准时入睡的城市,许多工作却不能入睡,想想那些值夜班的编辑,那些开晚班的的哥等,那些感慨于“长夜漫漫,无心睡眠”的市民们——如果《办法》强制推行下去,我们到了零点以后吃宵夜的权利和自由将不复存在了。

  洛克说过:“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的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他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办法》的制定者是“市商务局、政管委等九部门”,显然并非立法机构。显然,在业已经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我们找不到“大排档零点必须打烊”的规定。作为一个地方性部门规章,以一纸文件来直接干预(夜宵)市场,怎么不让人犯迷糊?

  其一,夜宵摊或大排档的发展,是自发市场的产物。有需求,才会有市场;有市场,就必须在依循法度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市场规律。法律介入夜宵市场的界限应在于这个行当是否已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不是这个市场的取舍本身。夜宵经营可能带来的林林总总的问题,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都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在涉及自由的限制上,我们当然不能一禁了之以行“懒政”之实。

  其二,尊重自发市场,尊重市民消费习惯,并不排斥职能部门对夜宵摊的管理。但正如“法不能强人所难”,连法律都不能要求人们做他们做不到的事情,行政管理也应如此。比如《办法》明确指向“消夏露天餐饮”,却又要求“食品处理区(即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具清洗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均应设置在室内”。仅此一条,绝大多数的“消夏露天餐饮”都要关门大吉了——以我有限的夜食经验,还未见有哪家“露天餐饮”是在室内加工的。既然加工、备餐和保洁都在室内进行,还能否称之为“露天餐饮”?再如在时间的划定上,所谓“消夏露天餐饮”,零时至两点之间正是营业高峰,现在要求零时打烊,等于是基本宣告了这个市场的死刑。

  行政规制不能仅仅考虑部分人的立场,而忽略另一部分人的自由。《办法》调整的,应是行政管理与夜宵摊主的关系。至于夜宵店引发的噪音污染等其他问题,让法律和司法去解决。记住一个在此仍然适用的简单比喻:当我们泼洗澡水的时候,千万要记得不能把孩子也一并倒掉了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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