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曾经焕发过多少人性的光辉,但不可否认的是,见义勇为却是日渐阙如,而“见死不救”却是经常悲愤我们的心灵:车祸现场有见死不救,医院之内有见死不救,无辜者被殴有见死不救……每当因“见死不救”导致生命陨落的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我们都难免要为人情的冷漠而痛心疾首,都要作出道德的谴责和反思,然而,“见死不救”依然横亘在中华大地,不知有多少条鲜活的生命因为它而不幸消失,也不知有多少条生命还将为此付出代价。
总要有人为“见死不救”付出代价。我们对其不能止于道德的谴责,对于一些人来说,道德的因子已经荡然无存。再强大的谴责于他又有何意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说过这么一句话:“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种见死不救的麻木和冷漠既是社会不能承受之重,也是法律的遗憾。”法律岂能对“见死不救”无能为力?
有人担心“见死不救”会引发道德与法律的混乱。自然,法律的应归于法律,道德的应归于道德。但当道德的谴责对于“见死不救”已经无能为力的时候,法律必须介入。生命是最可宝贵的,面对生命的无因消失,我们首先要保障的是生命权。人活下来了,才能谈其它。其实,“见死不救”入罪,不是法律将手伸到了道德的界限,而是体现了一种价值导向。见义勇为是一个基本的社会伦理,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见死不救”入罪,实质上是帮助道德归位,法律的作用是保障,就是从法律的角度来惩治人们的冷漠,从而形成人人见义勇为的法治氛围。
2007年3月4日17时左右,年仅24岁的辽宁省大洼县农民工刘明明,在暴风雪中遭遇车祸,造成多处骨折。同行者为救他的性命,12次向人下跪,向警察、120求救,却屡遭冷遇。最终,刘明明命丧狂风暴雪之中。试想,当时只要有人相救,刘明明或可保存生命。我以为,对于一般人来说,在道德的谴责和自己的利益上,都会选择后者。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建议,我国应专门制定“见义勇为法”。汪春兰代表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就是让一些见死能救而不救者付出更大代价,以更好地伸张社会正义。
让“见死不救”入罪,是一种价值导向,是一种“道德偏差”。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