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网上“爆料”媒体莫存侥幸
日期:2007-04-12 14:46 点击: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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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报》被指责不实报道侵犯了中央电视台前女主持人文清的名誉权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据悉,《重庆商报》因在文娱版面刊登《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 央视主持人文清跩什么》的报道,被曾经担任过中央电视台女主持人的文清诉至法院。文清指责重庆商报社向社会公众散布虚假新闻,使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当记者随意在百度上输入“媒体侵权案”时,竟显示出数百个网页搜索结果。据了解,现今国内很多主流媒体每年都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应付“侵权官司”。媒体侵权早已不是新鲜词。但频率高了就应该麻木吗?“债”欠多了就可以不理不还吗?每天,我们被媒体所引导着,但也有人说,我们也许是被误导着。面对此,追求速度的媒体们是否应该停下来反思一下呢?媒体以报道真实为己任,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被报道过“真实”的当事人会因为自己的种种权利苦于与媒体“纠缠”呢?媒体又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教训呢?
媒体当以真实为己任
“《重庆商报》认为其报道是在一个网上帖子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这起事件的关注报道,不是造成文清名誉被侵害的‘根源’”。那根源何在?文清的代理律师称,《重庆商报》刊登的报道和原帖有多处不同,比如:原帖说的是“刮蹭”,《重庆商报》改成了“车祸”;原帖说的是“文清接了电话”,《重庆商报》改成了“文清不接电话”;事情最后是文清委托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修理,《重庆商报》改成了“拒绝赔偿”等。“新闻来源于不客观的方向,主观认为是新闻的要害,客观报道才是新闻的核心。”北京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熊智律师如是说。每个人都应有个最基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我们应怎样去排列自己的道德秩序,这是个伦理问题,伦理不能错。新闻也一样,新闻伦理错了——来源错误,必然会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
《重庆商报》不实刊登文清事件后,被大量网络转载,其中包括搜狐、新浪这种影响力较大的网站。也正是由于他们的关注,使这篇原本点击量不超过150万的帖子迅速演变成浏览量超过1亿的“焦点消息”。“由于编辑每天要接触很多信息,不可能每条去核实。至于怎么把关,这是个人的价值判定问题。对于一些严重不合事实或离谱的信息,会核实或不登。”一位主流网络媒体的编辑透露道。但是新闻最大的敌人就是不经核实地采集信息,只有客观信息才可以加以评述,否则没有基础。没有基础的一切言论都可能导致失败,这种失败潜藏的危险不可小视。
点评:不管社会如何发展,核心不能偏离,核心就是特点。如果一个行业没有特点的话,就不能称为行业了。如果不把握行业特点,就很可能丢失自己的行业。这种恒定的规律应被媒体正视。
防止重“卖点”轻“核实”
“《重庆商报》认为其行为远达不到‘严重损害文清名誉权’的程度,涉案报道也不是‘严重失实’”。“严重只是个修饰词,不能用严重与否来界定,核心词是侵犯权利,侵权就已经是个错误”。熊智律师强调。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很多媒体为了追求眼球效应,喜欢拿明星名人说事儿,甚至炒作绯闻。文清也在自己的声明中指出“对于许多有关本人的可能与事实有出入的一般报道或消息,我所采取的是容忍和宽容甚至是一笑了之的方式坦然面对和承受”,其实这样的态度和做法在明星名人中并不少见。据记者了解,当下国内有很多“八卦”杂志或报纸、少量网站的娱乐版块经常派出记者“跟踪”明星,捕风捉影地拍照,然后大肆发挥想象力。不可否认,这种看似“双赢”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既提高了明星的“知名度”,又增加了媒体的“卖点”。
点评:量变会产生质变,媒体利用明星做卖点终究不会长久。不要认为一篇不实或过度的小报道不会产生什么后果,也许短时间小范围内不会,但事物的发生发展往往不在人的控制预料中。所以,媒体不可有侥幸心理。社会价值才是最大价值
《新京报》记者杨林认为:“明星借助媒体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那他们就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他们的生活和大部分的隐私就应该公布于众。”明星是公众人物,明星之前加了个公众,也就是说他们负有社会责任。这时候,社会对他们有一个要求,不能完全把隐私权归属于自己。但是有限度的。问及这个“度”的把握时,熊智律师谈到:“不能因为媒体的过分关注而降低他们的公众评价。公众评价是一种社会价值的体现,如因为媒体单方面的不客观行为降低了明星的社会价值,造成了伤害,那就失去了度的平衡。”媒体同样也有社会价值,和明星一样,这个组织的社会价值很大程度上也建立在公众评价上。公众被媒体“熏陶”着,同样也会产生相应的感知和评价。公众不仅包括阅读者、观看者,也包括被报道者,这两方面的评价都很重要。若其中一方对媒体有了不信任感,对媒体来说都将导致相当程度的危害。所谓“蝴蝶效应”就是此道理。
点评:媒体应该从同行的错误中得到启示,重视新闻价值的同时,不要忽略了自身的社会价值。社会价值才是最大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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