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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益募捐规范化将立法保障
日期:2011-12-20 11:35  点击:40

  沪公益募捐规范化将立法保障

  2011-12-20 \    来源:新民网

  今年以来,“郭美美”等一系列公共事件,使得募捐组织的公信力、公众公益捐赠的积极性受到了严重影响。
  
  如何规范募捐行为、提高捐赠组织的公信力、重振公众公益捐赠的信心和热情?新民网记者12月20日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上获悉,《上海市募捐条例(草案)》今提交审议,本市公益募捐活动将有法可依。
  
  明确主体法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募捐
  
  开展募捐活动的主体混乱、真假难辨、鱼龙混杂……一直以来,募捐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规范。新民网记者看到,《草案》中针对募捐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中明确,募捐指基于公益目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劝募行为。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二是结合本市实际,明确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通过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
  
  此外,《草案》还规定,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公益目的,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与募捐组织协商,经其同意后由募捐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展开;同时强调,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
  
  “在红十字会、公募基金外,引入一定数量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形成适度竞争。”市民政局局长马伊里同时指出,考虑到目前的社会承受力,募捐组织也不宜过多,以防主体混乱、多头募捐。
  
  规定备案制度:募捐活动需民政部门备案
  
  在明确募捐主体需法定后,马伊里介绍,《草案》中对募捐活动也有相应规定,“考虑到《草案》规定的募捐组织均是依法成立或者经依法登记的组织,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其开展的募捐活动,不宜再设立行政许可,而是规定了 募捐活动备案制度。”
  
  新民网记者看到,《草案》规定,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募捐活动所在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向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同时,考虑到为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需要紧急开展募捐活动且无法在活动开始前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草案》也做了特别规定,“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通过募捐活动的备案,民政等有关部门可以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跟进后续监督,从而有效规范各类募捐活动。”马伊里这样表示。(新民网记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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