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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须获得立法支持
日期:2011-11-02 13:41  点击:84

  环境公益诉讼须获得立法支持

  2011年11月02日    来源:公益时报网 作者:邓昌发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理当由社会承担。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是说说就可以建立起来的,结合中国法制环境,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目前,中国对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基本上适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制度。很明显,这些规定至少凸显两点缺陷:一是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规定,给公众提起环境诉讼带来了重重困难;二是由于环境污染常常并未出现具体受害单位或个人,这种必须有具体受损害人方能诉讼的限定反而使污染者以此为由逃避经济赔偿。
  
  正因如此,以前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往往不予受理,因为民间组织并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相应的组织、团体,乃至普通公民,对污染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显得十分有必要。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理当由社会承担。一些国家为便于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监督执法,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根据公益诉讼条款提起的任何诉讼,法院可以裁定由占有优势或主要占优势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这样,本来应当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法院也可以判决由被告承担,从而分散了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减轻了原告的负担,达到了支持原告诉讼的效果。这一点,我们在建立相关制度时尤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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