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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流产条例”:怀孕14周以上不得人工流产
日期:2006-12-27 10:09  点击:168

转自:新华网  2006年12月27日 07:38:53  来源:人民日报

长沙某大学女生宿舍收到不少性医疗卡(资料图片)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流产将在河南省被禁止。这个被称为“流产条例”的法规的出台,是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

    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由实施机构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将免费提供。

    此外,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将受到全面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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