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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好心救人死后遭到索赔
日期:2011-08-01 09:41  点击:280

车主好心救人死后遭到索赔

2011-08-01   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张怀民

  梁某发生交通事故,撞伤王某,梁某向过路车主李某求助,李某好心帮人,在送伤者前往医院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梁某、车主李某、第三辆车司机陆某死亡,王某受伤的事故,引发了三件诉讼。梁某的亲属起诉到法院,要求车主李某、第三辆车司机陆某的亲属赔偿损失39万元。与此同时,李某的亲属起诉要求肇事车陆某的亲属赔偿损失28万余元,陆某的亲属则提起反诉。
  
  7月29日,记者了解到,在第一个案件中,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陆某的亲属在陆某肇事车交强险的理赔款中,赔偿梁某的亲属3.7万余元;并在继承陆某的遗产范围内,支付梁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22万余元。好心救人的李某的亲属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要求帮助者承担过于严格的责任,必然会加重帮助者在提供帮助时的顾忌,不利于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第二件案件中,判决陆某的亲属赔偿李某亲属13万余元。
  
  目前,王某的家属不接受法院的调解,起诉坚决要求李某的家属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仍在诉讼中。
  
  2010年11月22日中午,梁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102省道行进时,将案外人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梁某急需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请求路上车辆帮助。因王某身上有血迹,就近车辆都不愿前往。为救治伤者王某,梁某拦住正在行进中的李某的车辆,请求李某将其与王某送往医院,李某答应了。
  
  20分钟后,李某所驾车辆与饮酒后的陆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陆某、李某、梁某当场死亡,案外人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交警定,陆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梁某、王某无责任。
  
  李某、陆某驾驶两辆车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事发后,保险公司均予以赔付。
  
  审理中,法院查明,陆某留有其与妻子共有的一套房屋。但陆某的继承人、亲属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今年7月25日,西夏区法院判决:陆某的亲属在陆某肇事车交强险的理赔款中,赔偿梁某的亲属3.7万余元;并在继承陆某的遗产范围内,支付梁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2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人之相处,贵在互助。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倡导的行为。要求帮助者承担过于严格的责任,必然会加重帮助者在提供帮助时的顾忌,不利于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原告梁某的亲属要求做好事的李某亲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梁某亲属的各项损失,法院认定为33万余元。陆某驾驶车辆理赔的交强险,应由其继承人、亲属赔付梁某的亲属。梁某的亲属剩余损失28万余元由陆某承担90%,即25万余元。其余责任应由梁某自行承担,但因梁某已经死亡,其继承人应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某的亲属虽然表示放弃对陆某留有的房屋的继承权,但并未表示放弃所有继承权,因此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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