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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
日期:2011-04-20 09:14  点击:110

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

2011-04-20 来源:云南网

  我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曲折进入二审。在此之前,污染龙潭水的两个养猪场被判赔434万余元。昨日,他们当庭向法院提出申请,请环保系统外或省外的鉴定机构对水质进行重新鉴定,原因是他们认为本地的鉴定机构都与环保局有着“利害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从查处到现在两年多时间,污染一直在继续。正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在漫长的诉讼后才能强制执行。怎样用司法手段及时制止污染?怎样的鉴定机构才合理合法?怎样评估损失?怎样选择治污方案和使用治污费用?这些环境公益诉讼的难题和尴尬,在二审中更加清晰地显现出来。

  庭审

  新模式 公益诉讼二审庭审模式新颖

  昨日上午9时许,我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在省高院“低调”开审。与一审200多人“围观”的阵势,二审设在一个只能容纳30多人的小法庭内,现场只有20多名旁听人员。“低调”不一定意味着不重要。据悉,国内只有少数几件环境公益诉讼案走到二审,大多数在一审时或服判或调解结案了。而各地都在探索阶段,庭审设置又都不太一样。因此,此案的开创性和示范性意义不言而喻。

  记者看到,提起上诉的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和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甫公司”)一方,面前用白纸黑字标识“上诉人”,坐在法庭右侧的昆明市环保局一方,并未像传统民事案件标识“被上诉人”,而是标识“环境公益诉讼人”,昆明市检察院仍延续一审,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席二审,并未像一般上诉的刑事案件那样,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出庭。

  此外,一审是由2009年成立的昆明中院环保法庭审理,但是云南省高院目前尚未成立环保法庭,鉴于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仍属于民事案件,所以,省高院决定还是由民事庭的法官来审理。

  新情况 目前大龙潭处在劣五类水质

  “让人气愤,目前污染还在继续,大龙潭水质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庭上,环保局一方表示。从2009年9月开始,两公司在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陆续允许养殖户进入其养殖小区养猪,致使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距养殖小区不足1公里的嵩明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质变坏,致使1000多户村民出现饮用水危机。

  昆明中院环保法庭一审后判处两公司赔偿434万余元,用于恢复环境。“对方提起上诉,一直拖着治理。”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表示,从环保局对大龙潭水质的持续监测,以及最近一次(4月7日取水)的检测报告,大龙潭目前的水质为劣五类。氨氮的含量甚至比之前还要高。环保局代理人说,最近几次去看,养殖小区还在继续养猪,两公司既未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对污水进行处理,也没有将已部分建成的治污设施投入运行,甚至直接将污水向周边空地排放,不仅导致已被污染的地下水持续污染,而且可能对邻近的相关水库产生严重威胁。

  张永军还说,水质的监测数据随着季节起伏的,一般雨季污染会更严重,旱季就稍轻一些。“可以预见,未来几个月,龙潭水污染指标还要上升。”他们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两公司的上诉。

  新证据 养猪场重新鉴定称水质已恢复

  与环保局说法截然相反,两公司表示:“目前,污染已经停止,防渗措施已经建好并投入运行,水质恢复得比周围其它龙潭还好。”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们在二审中出示了新证据,除了再次请了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和云南省疾控中心对水质进行检测外,又请了一家环境建设公司对养殖小区污水收集处理利用现状进行评价,还请了另一家环保科技公司对治污提出几种报价方案。

  这些新报告或方案都表明,两公司对园区污水进行了有效收集和处理,使得七里湾龙潭水有了根本性好转。而公司架设的临时供水网管已经满足村民的饮水需求。

  环保局回击,省产品质量研究院和疾控中心,存在检验机构、人员主体资格不适格等问题,不具有证明效力。“检测样本是自己取样的,来源都值得怀疑,结论更不值得相信。”而另两个出具报告的公司,也存在上述情况。

  记者了解到,三农等两公司目前自己已经停止养殖,但是园区仍有218户养殖户饲养近3万头猪,仍有猪粪外排。

  制度尴尬

  诉讼周期长,污染一直在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2009年就被查处,去年进入诉讼程序,快两年的时间了,为什么仍在排污,为什么地下水仍然受到“严重威胁”?记者了解到,早在去年3月,官渡区环保局就向官渡区法院申请法院执行养猪场“停止养猪”的处罚决定,但因种种原因,官渡法院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案进入环境公益诉讼后,正常情况下,法院要等判决生效后才能进行执行。也就是说,一审、二审,漫长的诉讼程序结束后才能进行。

  环保局一方也曾向法院申请启动“禁止令”,但因种种原因“夭折”了。禁止令是昆明中院为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首创的一套制度,当情况紧急,可能会给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时,法院可以作出禁止令,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应行为。并“由公安机关环保分局协助执行”。环保局一方相关人员告诉记者,禁止令和先予执行程序差不多,跟法院强制执行采取的措施一样,“执行都难,先予执行更是困难重重” 。

  本地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

  昨日,养猪场一方多次在法庭上强调,要求由法院组织,请环保系统外或省外的鉴定机构对水质进行重新鉴定。三农公司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昆明)律师李安说,水质检测报告和成本评估报告是环保局起诉的两个“基石”。但它们一个是由昆明市环境检测中心作出,一个是由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作出。“这两个单位都是环保局的下属机构,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得出的结论自然不客观。”而且不严谨,漏洞百出,从签发日期看,水质报告是先“签发”后“出报告”。成本评估报告,没有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没有第三方认证。他们对这两份报告均不予认可。

  另一名代理说,环保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严重违背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原则,“采用这样的检测报告会动摇民事诉讼的基石。委托第三方检测势在必行,是审理基础。”他们请求高院委托除环保系统外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外省、市的鉴定机构,对七里湾龙潭水以及旁边几个龙潭水的水质进行重新检验3次。

  对此,环保局称,两单位虽然与环保局有隶属关系,但是是相对独立的检测机构。昨日,法庭针求了双方意见后表示,是否重新鉴定,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决定。

  双方同日取水检验 氮磷含量相差30倍

  昨日,三农公司表示,他们和环保局在同一天去取水,氮磷含量竟相差30倍。因此也对环保局的检测报告提出严重质疑。对此,环保局的专家表示,取水是一个很专业的程序,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用专业设施进行,会差别巨大。两公司是自己去取的水样,得出的结论自然不科学。而且,因为水质受时间、环境等的影响会波动,即使一次报告证明水质好了,也不能说污染治理好了,必须经过长时间的反复检测研究,才能得出真正的水质情况。

  这表明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另一几个难题——水质检测难、损失评估难、鉴定评估机构的资质混乱。一名专家证人说,我省目前还没有一家机构具有法定的环境损害评估资质。国内也不多,此外,我国对环境损害评估还没有具体的标准。

  治理方案众多 选择标准缺失

  昨天双方争议最多的还是采用哪种治理方案。三农公司认为,环保局提出的“末端治理”方案,没有让多个公司报价,列出几个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而是自行设定了一种“最贵的”。要用300多万建一个供水厂,他们认为,这是没有必要性、可行性,也没有经济性。并提出自己的源头治理方案。此外,他们委托一家环保科技公司制定了几种报价方案供法庭选择。

  而环保局认为,源头治理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本身就应该做的,末端治理才是治污的根本。地下水治理,是世界性的难题,地下水一旦被污染,治理难度非常大,成本也就高。

  如何选择治理方案?目前我国环境法规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国内还没有可供参考的案例,大家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治污方案直接关系着治污成本,也就是判决赔偿多少的问题,因此也成为公益诉讼中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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