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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 类别  | 
级别  | 
最佳矫正视力  |  
| 盲  | 
一级盲  |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  
| 二级盲  |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  
| 低视力  | 
一级低视力  | 
≥0.05-0.1  |  
| 二级低视力  | 
≥0.1-<0.3  |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 级别  |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 
言语识别率(%)  |  
| 一级  | 
>90(好耳)  | 
<15  |  
| 二级  | 
71-90(好耳)  | 
15-30  |  
| 三级  | 
61-70(好耳)  | 
31-60  |  
| 四级  | 
51-60(好耳)  | 
61-70  |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 级别  | 
语音清晰度(%)  | 
言语表达能力  |  
| 一级  | 
<10%  |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  
| 二级  | 
10-30%  |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  
| 三级  | 
31-50%  |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  
| 四级  | 
51-70%  |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 智力水平  | 
分级  | 
IQ(智商)范围
 
 
11/04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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