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大拟订草案 11种重大事项须报人大决议
转自:SOHU 2006年09月14日05:35 来源:新京报
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决定不力将究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重大事项规定(草案)”;
草案提出11项重大事项决议前应听证
关注重大事项规定(草案)
本报讯 国家机关对人大做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其主要负责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昨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首次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
据了解,1996年北京市通过了《关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该法规是从对市政府的要求角度来提的,此后北京人大就准备制定更明确的规范,2003年该法规进入5年立法规划,于去年开始了起草工作。相对以前过于原则的7条规定,该草案采取列举式规定了十一项重大事项(见右表),以及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启动程序、审议程序和执行保障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表示,法规出台后,将进一步统一意识。从人大来说,就是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府两院来说,就是遇有重大事项一定要向人大报告,一定要由人大作出决议决定。
刘维林介绍,虽然该规定比较原则,但是列举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比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具体多了,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目前国内已经有2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重大事项决定的规定,但是像北京这么具体的还没有。
■草案解读
重大事项难以严格界定
在昨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有些委员对于重大事项的界定提出建议,希望能够进行严格界定,刘维林表示,重大事项本身很难量化,因为重大有相对性,在不同的层级、区域方面,重大是不一样的,对于那些本身就很难具体的重大事项,真要做出量化的具体规定,反倒不科学了。
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听证
草案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之前,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后,应当在《北京日报》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政府擅决大事将被撤销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违反该规定而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要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上规定,刘维林解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刚性规定,擅自决定属越权,因此要撤销。
对于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中列举的十一项重大事项,刘维林认为明确报告制度是为确保人大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人大要进行决议、决定,对于违反这些规定所作的决议决定,有些可能会被撤销。
草案十四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对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其主要负责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刘维林表示,这里的责任主要是指行政责任。
关注精神卫生条例(草案)
昨日上午,《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该草案为何历经十余年酝酿才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背景介绍及解读。
精神卫生条例经费保障是难点
市人大常委会人员介绍立法背景,称上位法缺席致条例多年未出台
本报讯 北京市酝酿了十多年的精神卫生条例终于在昨日的市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首次审议,这部法规调研起草就用去2年多时间,仅涉及到的政府部门就有22个,为什么这部法规用了这么长的时间才进入审议?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综合处处长胡姮对于立法的背景进行了介绍。
经费保障为最大难点
胡姮介绍,目前北京市的精神卫生工作许多依托的是民政部门和残联,卫生部门的精神卫生经费比较少,并没有确立专项经费,而精神工作没有经费是立法最大的难点。立法过程中,经费保障的协调难度比较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法规定认为,像“精神卫生条例”这样的地方法规是不能确定财政支出的经费增长比例,因此,最终体现在草案中的规定就是建立精神卫生经费增长机制这样一种妥协的说法,并没有规定具体增长幅度。
心理咨询还需加强监管
心理咨询机构的监管问题也遇到了法律上的障碍,胡姮介绍,目前心理咨询机构的登记主要是在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的在工商部门登记,但两个部门都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如果规定必须经过卫生部门审批,就属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规定,则必须由上位法来设置审批权。所以草案中规定心理咨询机构须经过民政或工商部门审批,而心理咨询人员必须具备从业资格。
上位法缺席致多年未出台
为什么北京精神卫生条例酝酿这么多年未能出台?胡姮解释,主要是因为有些问题缺乏上位法的法律依据,比如经费投入比例等。但国家精神卫生法酝酿20年都没有出台,而北京这方面的问题很突出,只有先出台解决现有问题。
■草案解读
“心理危机干预将成常态应急工作”
专家介绍:罗小年,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科主任,从2004年起,开始参与《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多次对反复修订的草案,提出精神疾病诊治临床工作者的意见。
北京将建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
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将确诊为精神疾病的患者情况,向其所在区、县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并向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解读:罗小年说,北京市要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突破性举措。目前,虽然北京市也实行了精神病患者“一人一表一卡一手册”的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没有法规规范,临床医生在实际诊疗中,无法要求确诊患者及其家属,告知真实的病患信息。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医生确诊和准备报告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在册管理和今后社区康复,都有帮助。
心理危机干预可降低灾后发病率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北京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列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重大灾害处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降低重大灾害发生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
解读:罗小年说,在2003年SARS疫情暴发时,2004年春节密云踩踏事故发生后,安定医院的精神科医生也曾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进入非典病房和死亡、受伤者家庭,为一线医生、患者、伤亡者家属开展心理咨询和精神疾患危机干预。但这些工作,都是卫生局一个部门和医院的具体行为,若《条例》出台实施后,这些针对公众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将成为常态的、规范的应急工作。
■11项重大事项
●本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事项;
●由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并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本市环境和资源保护、历史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的制定、执行和变更;
●本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本市公用事业、社会保障、住房、交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与外国地方政府缔结友好城市;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魏铭言 张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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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五方面强化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转自:SOHU 2006年08月27日17: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7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指出,监督法在5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说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像“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对“两院”工作当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业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意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通过上述这些监督法的规定,应当说,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据中国网文字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