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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遵循自愿无偿 擅取是犯罪
日期:2007-04-09 15:31  点击:358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1号国务院令,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新华社昨天受权全文发布这一条例。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规定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处罚对于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或者第232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条有关侮辱尸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器官

  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处罚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买卖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医务人员禁参与死亡判定

  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处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经审查同意禁摘取器官

  规定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处罚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捐献人个人资料须保密

  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处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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