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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
日期:2007-02-07 10:15  点击:343
      针对社会上出现以艾滋病患者的身份威胁他人,或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予以打击。近日审议通过并即将实施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艾滋”阴影下的痛苦煎熬

    2005年5月18日,温州鹿城公安分局五马派出所第三警务区警长董祥笔,带领民警在温州火车站附近一家私人旅店的房间内检查时,发现5名吸毒人员东倒西歪,桌上摆着带有血液的3支针筒。在抓捕时,其中一名拼命反抗的吸毒人员威胁说:“我有艾滋病”,并迅速抓过桌上的毒品针筒,用力扎进董祥笔的左手。

    等到把5名吸毒人员控制住并扭送回派出所后,董祥笔一个人坐下来看受伤的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刚才扎他的那支针筒上,极有可能带有艾滋病病毒。

    果然,在随后的检查中,5人中的一人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

    那一夜,董祥笔独自坐在办公室内,心中一片漆黑。“我想了很多,如果万一真的传染上艾滋病,家庭、幼女、还有年迈的父母……”

    这种痛苦直到2006年底才熬出头。经过医生一年半的定期化验检查,董祥笔均无不良反应,最后诊断未感染艾滋病病毒。

    “像董祥笔这样的遭遇并非个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行政法规处朱振进说,浙江已出现了以艾滋病患者身份威胁他人、谋取不法利益,以及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却故意通过性途径或其它方式与不知情的人接触等情况。

    据了解,截止2006年11月底浙江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1859例。专家估计,浙江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已经接近20000人。

立法体现权利义务平衡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这次审议通过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体现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权利义务的平衡。

    在医疗、教育、生活等方面赋予这类特殊群体更多权利,对本省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接受基础教育制度等等。

    同时,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等等。

    立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朱振进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进行处罚。

     转自: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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