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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沟惹祸 植物人索赔169万(图)
日期:2006-08-24 10:06  点击:384
施工单位称事主无视防护措施所致故拒赔

  晨报讯(记者武新)48岁的隋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掉入南四环北侧花乡桥东铁道桥下工地的深沟中,变成了植物人。其母亲以隋女士的名义将施工方河北政华建业建筑劳务公司告到法院,索赔169万余元。昨天,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称,公司在施工中设有三道防护措施,此事应由隋女士负全责。
  昨天9时,隋女士年近七旬的老母亲(图中)坐在原告席上。据其代理人介绍,隋女士平时骑车上班途中必经南四环北侧辅路花乡桥东1000米铁道桥下的工地。去年11月30日21时,施工方河北政华建业建筑劳务公司开始断路开槽施工作业,在地面上挖开一个坑槽,深1.6米,宽4.5米,长19.5米。次日清晨5时多,隋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这里时竟掉入工地深沟内,头部撞在刚挖开的路基上,严重受伤。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开额术后持续性植物状态,并有多处骨折。目前,隋女士身边每天24小时都需要家人陪同照顾。

  “女儿现在住在医院,尚欠几万元费用,公司方面却不管。”隋女士的老母亲认为,河北政华建业建筑劳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在工地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对此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向该公司索赔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河北政华建业建筑劳务公司的田先生辩称,事故是隋女士违反交通防护设施标志指向,闯入施工现场所致,她本人应负全部责任。他介绍说,在施工前,该公司在工地现场设有断路围护措施,并放置“前方施工”、“车辆慢行”等提示;在50米处设置了第二道围挡防护,上贴反光条,并设置了防护沙袋;在围挡内设置了第三道临时人行导行标志,有断路牌、红帽子等,还设有专人指挥交通。田先生说,事发时,隋女士不按导行标志行驶,车速极快,现场指挥交通人员极力阻拦,并大声呼喊,但对方全然不顾,闯入工地,掉入坑内。

  因双方各持一词,争执不下。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丰台区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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