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死亡到安乐死
2006-04-10
从心死亡,到脑死亡,再到安乐死,在这一个死亡形式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现代人的生死观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清明节前,欧洲发生了一场事关生死问题的争吵。荷兰准备要立法允许对重病新生婴儿实施安乐死,而意大利一位部长斥之为如同希特勒纳粹的杀人政策。荷兰人大发雷霆。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立法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在承认成人安乐死合法之后,接着承认新生婴儿安乐死合法,不应该过于令人意外,这是一个迟早会到来的后续行为。因为,虽然新生婴儿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要由家长和医生代为做主,并有反对者担心这一法律遭到滥用,但是,那些身患绝症的新生婴儿承受的巨大痛苦,实在与成人患者没有根本区别。

  在现代世界,我们正在经历从心死亡,到脑死亡,再到安乐死,这样一个死亡形式不断产生变化的过程,现代人的生死观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

  最初的起点是心死亡。心脏停止跳动一直是人类公认的死亡标准,也是中国现行法律承认的死亡标准。只要一个人心脏还在跳动,呼吸没有停止,那么,他就是有生命的,就不能抛弃他,更不能伤害他,否则就是犯罪。这个标准很简单,不需要什么高深的专业知识,普通人也可以对此作出清楚判断,进行准确检验。可以说,心死亡是最不容易让人产生歧义的死亡标准。

  到20世纪60年代,死亡标准第一次出现了变化,这就是脑死亡标准的出现。医学专家们定义说,脑死亡须符合这样六个条件:严重昏迷,瞳孔放大、固定,脑干反应能力消失,脑电波无起伏,呼吸停顿。采用脑死亡标准,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一些心脏还在跳动的人,过去认为还“活着”的人,将被判定为死亡。

  由于现代医学的进步,在脑死亡之后,在没有中枢神经系统调节的情况下,患者的呼吸和心跳都能维持相当一段时间。而当心脏停止跳动24小时之后,无论采取什么措施,人体全部细胞都将死亡,一种彻底的生理上的死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判定一个人是否死亡时,脑死亡的标准比心死亡更宽松了一步。

  采用脑死亡标准的理由,有人说是为了节约医药资源,有人说是为了器官移植的需要,有人说它是一个科学的事实。由于脑死亡的判定需要复杂的专业知识,因此,一个人是生是死,就变成了由专家们判定和宣布的事情,而与普通人有了某种距离。

  死亡的第三个标准诞生在1993年。这一年,荷兰议会通过了承认安乐死的法案。这是人类死亡标准的第二次变化。有百科全书这样定义安乐死: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人类判定死亡标准的要素由心脏、脑部变成了非器质性的或由器质性而引起的痛苦,由唯一的生理因素变成了生理与心理因素的混合。这显然比以前的判定标准变得更宽松了一步。

  对此,有人表示担忧:身患绝症、身心处于极度痛苦中的人,比如癌症、艾滋病和尿毒症患者,可以合法施行安乐死;那么,将来有一天,所有无法治愈的、有身心痛苦的疾病患者,比如严重的糖尿病、支气管炎、痴呆症以及精神病患者,等等,是否都有可能以解除痛苦的名义来施行安乐死呢?

  从心死亡,到脑死亡,再到安乐死,在这判定死亡标准的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现代人对生命的感觉越来越敏感,对生存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而越来越不愿在痛苦与苟且中延续生存。可以说,现代人的死亡观变得更高贵了;也可以说,现代人的生命观变得更脆弱了。

  也许,在这一生死观变化的过程中,人类将更深刻地反省生命的意义。的确,在某些时候、某些状态下,人类生命会处于一种无“用”的状态,比如一个身患绝症的人,一个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一个植物人,一个脑死亡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人,他们已经没有什么“用”处了,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一种负担,一种冗余的存在。

  但是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无用之用,却有大用处:难道不正是在与各种疾病、痛苦与灾难的顽强斗争中,人类才不断显示出自己不屈的生命意志、无限的爱心与无穷的智慧吗?

  因此,珍爱生命,不轻言放弃,才是人类生命的第一要义。

【郑重声明】公益中国刊载此文章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公益中国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发信至 [公益中国服务中心邮箱]。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项目推荐
春蕾计划:她们想上学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她创业计划项目
薪火同行国际助学计划
e万行动(孤儿助养)
2021“暖巢行动”公益项目扬帆起航
2020年百人百城助学项目第二期
壹基金温暖包
小善大爱免费午餐
关爱困境老人
爱心包裹项目
贫困白内障的光明
先心儿童的“心”声
困境儿童关怀
关怀贫困母亲
企业邮箱 |  隐私保护 |  客户反馈 |  广告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 2005-2015 Mass Media Corporation
京ICP备1702984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421号
版权所有:公益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