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健康受害补偿制度
2007-08-01


搜狐博客 > 云中漫步 > 日志 > 环境保护  2007-07-27

 日本是以“公害”一词来概括环境侵害行为的,其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称为公害纠纷处理制度。日本于1970年根据公害对策基本法的规定,颁布《公害纠纷处理法》。该法共分五章,计55条。其立法目的在于,以设置和解、调解、仲裁及裁定等制度为手段,从而使公害纠纷得到迅速、适当和公正的解决。1973年10月15日又颁布了《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其立法目的在于,迅速填补受害人健康被害,以确保受害人健康损害请求权的实现。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二者, 较之日本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公害,显然较为狭窄。其适用范围亦仅限于生命、身体、健康的受害补偿;其他受害,无论是非财产权益还是财产权益的受害,均不包括在内。
至于该补偿给付的要件则有三条:(1)指定地区、(2)指定疾病、(3)暴露期间。

该补偿给付的种类,共有如下七类:

1、疗养给付或疗养费。其包括:诊察、药剂或治疗材料的供给、医学处理、手术或其他治疗、住院、护理、及转院等。但应在指定的公害医疗机构进行。 其有效期间为二年。

2、残障补偿费。因其是以劳动及其生活能力丧失程度来计算的,即以健康受害所致的财产损害为中心,为此,未达一定年龄,不具有劳动能力者,或具有劳动能力前,就不能取得这项补偿给付。比如,儿童在义务教育期满前,只能请求儿童补偿津贴,而不能请求残障给付。

3、遗属补偿费。其仅限于因指定疾病致死的事件,其范围的顺位依序为:(1)妻或60岁以上的夫;(2)60岁以上或未满18岁的子女;(3)60岁以上的父母;(4)60岁以上或未满18岁的孙子女;(5)60岁以上的祖父母;(6)60岁以上或未满18岁的兄弟姐妹。

4、遗属补偿慰问金。其是指患者死亡时,没有受领遗属补偿费的遗属,所给付的补偿金其范围的顺位依序为:(1)配偶;(2)死亡时具有生计维持关系的子女、父母、孙子女及祖父母;(3)申请时具有生计维持关系的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及兄弟姐妹。

5、儿童补偿津贴。其是指不得请求残障补偿的受害儿童,在义务教育结束之前,对其日常生活所受的障害而给付的补偿津贴。其一般包括护理费、养育费等。

6、医疗津贴。其主要包括住院的杂费或应诊的交通费等。

7、丧葬费。其以一般丧葬所须费用为准,但其数额仍以政令明定。

上述残障补偿费、遗属补偿费及儿童补偿津贴的补偿给付,是以月为单位,采取定期金的方式给付的。其余四种则为全部一次性给付。

至于该补偿给付的费用,则主要是向污染原因者征收的。其污染原因者的补偿分担金分为污染负荷量分担金和特定金两种。

为了使公害补偿能公平运转,该法规定设置补偿协会专门负责补偿分担金的征收和缴付等事项。此外,根据该法规定,还设置了异议审查会,对于补偿成立的认定与补偿给付的支付如有不当,当事人如果不服的,可以向该异议审查会请求审查,以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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