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和领导人早已意识到烟草的危害,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展控烟活动以来,多次下发文件,颁布条例、规章和立法,阐述吸烟的危害,提出控烟的对策,收到一定成效。
控制吸烟立法。1979年7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80年代,先后在《中学生守则》、《烟草专卖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八个法规中规定控制吸烟内容。90年代,控制吸烟已列入国家法律。
1991年6月29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规定: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它有害成分含量,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的宣传教育,严禁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等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等级和“吸烟有害健康”警语;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1991年9月4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和“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它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室内吸烟”。
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告法》中也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体发布烟草广告。在若干公共场所禁止设置烟草广告。以上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控烟工作有了法律依据,这标志着我国的控烟工作正呈现一个新局面。1994年起我国已不进口外烟,并严厉打击香烟走私行为。
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制定地方性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继1994年9月,上海市率先在全国实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以来,武汉、苏州、山西、濮阳等地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已有400多个城市,以立法或政府令的形式,提出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北京、上海、珠海等10个城市率先成为无烟草广告城市。
1990年2月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成立。继之,省、市(地)、县、乡镇、机关、单位建立了基层协会,这些协会活跃在全国各地,他们积极进行宣传教育,加强控烟管理,在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创建无吸烟单位、无吸烟家庭等活动中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控制吸烟学术研究。近年来,我国的各级控制吸烟组织、医学院校、医院、科研单位、健康教育部门,对于吸烟与健康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基础,临床及流行病学方面的研究,对各类人群的行为干预、吸烟死亡归因及经济损失的评价等研究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控制吸烟的多学科、多领域的学术研究不断深入,已先后组织了两次50万人吸烟状况及健康影响抽样调查、吸烟死亡归因与经济损失的调查,大中学生吸烟状况及行为干预调查,农民吸烟干预等十几个课题已初步取得成果。自1990年以来,每年举办有中外专家参加的吸烟与健康学术讨论会,进行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使我国的控制吸烟工作走出了国门,与世界上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联系。近五次世界烟草与健康大会都有中国代表参加。
积极参与控烟。1997年8月24日,由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和中华医学会主办的“第十届世界烟草或健康大会”,大会的主题便命名为“烟草,不断蔓延的瘟疫”。这就是中国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所作出的毫不含糊的结论。
2003年3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在对《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文文本进行认真的审校后,正式提交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11月1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国由此成为该公约的第77个签约国。
2004年,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准备工作。
2005年2月4日,卫生部发布《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提出控制烟草危害与成瘾行为的目标:到2010年,90%的中小学校、90%的医院,要成为无烟场所。此外,继续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工作,到2010年,“无烟草广告城市”占地市级以上城市总数的30%。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