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记录最少保存两年
2007-06-29

2007-6-29 2:06:31 · 来源: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蒋彦鑫)从昨日开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征求市民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简称《草案》)的意见。

  《草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同时规定,问题食品未召回,最高罚食品生产经营者50万。

  餐厅禁止存放亚硝酸盐

  与今年4月市法制办公布的条例相比,《草案》新增加了一些内容。《草案》规定,北京食品安全工作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未设立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同时,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存放亚硝酸盐,避免引发中毒事件;擅自存放将罚款1000元。

  未按要求召回最低罚5万《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召回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举报非法食品将保密

  为确保安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演练应急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同时,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同时,(草案)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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