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普通的药品盗窃案,但被告辩护人提供的重新鉴定涉案金额的申请,却让案件变得不普通。申请中提到,一小盒“癣清”出厂价为8元,零售价为49元。“为什么按市场价,而不按出厂价论罪呢?”被告辩护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报案
两万盒药一夜失踪
2006年5月10日早晨,位于石家庄市某小区的武汉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库房被公司员工打开。令员工不能相信的是,头一天堆满库房的两万余盒药品没了踪影,而库房门窗没有被撬的痕迹。得知情况的公司负责人马上向长安区警方报案。
10多天后,涉嫌盗窃药品的张某、乔某、宣某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张某的身份渐渐清晰,他是武汉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几年前,曾帮石家庄的徐某在湖北跑药品生意,后张某又转到唐山开拓市场,帮着徐某将生意渐渐做大。张某称,2005年3月,徐某因故不再与其合作,终止了其在唐山市的代理业务,张某心怀不满,一直伺机报复。
■破案
大货车偷运走药品
张某交代,2006年5月初,他伙同乔某、宣某乘火车从唐山来到徐某在石家庄某小区的库房,几经“周折”偷配了库房的钥匙。进入库房后,因看到药品很多,又因为有其他事情要办,张某等先行离开。
5月9日,张某等3人再次乘火车来到石家庄,住到徐某库房附近一旅馆,数次到库房附近踩点。当日22时许,等仓库管理员下班回家后,张某等3人利用事先偷配的钥匙进入库房,随后与事先联系好的货车司机打电话。当夜,张某等将仓库内的2万余盒药品搬空,连夜运回唐山,支付运费1500元。
■判决
一审按市场价论罪
张某等归案后,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受警方委托,依法鉴定被盗药品共计价值710717.20元。而鉴定所采取的标准是在鉴定基准日(即案发日2006年5月9日)采用公开市场标准确定的市场价格。
依照鉴定结果,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4年,罚金70000元;乔某、宣某分别被判10年,罚金50000元。
庭审过程中,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一份申请,要求按药品出厂价对涉案药品价值进行重新鉴定。其提供的资料显示,一盒10毫升小包装的“癣清”,出厂价8元,市场价49元,差价41元,市场价是出厂价的6倍。大包装“癣清”,每盒出厂价80元,市场价398元。“活脉”每盒出厂价20元,市场价129元,差价109元。
法官认为,鉴定中心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真实有效,对于被告辩护人所提申请不予采信,故作出以上判决。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被告方不服已向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来源: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