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昨日(3月21日)称,在医疗卫生领域实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他在“中国医疗卫生领域公共与私营部门合作论坛”上强调,一些形式的公私合作极容易损害公共利益而必须加以取缔。
他表示,市场导向的卫生体制既无法达到良好的健康绩效,也无法确保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各个国家政府主导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但都重视和强调政府主导在立法、规划、调控、准入、监管、筹资、基本服务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坚持政府主导,并不是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是明确界定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式,发挥其在满足多层次和多样化需求、提高微观效率方面的作用”,他如是说。
公私合作可以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同方面,包括资源开发、筹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后勤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陈啸宏提出,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在制定政策和开展工作时必须着眼于包括公私部门在内的整个卫生领域,而不能只是关注公共部门。政府要把私营部门的发展纳入卫生整体发展规划中,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部门发展,并在这个基础上引导私营部门为公共利益和目标服务。
他认为,“在医疗卫生服务提供领域的公私合作就比人员培养、药物提供、资本获得、知识研究等要素开发领域要复杂得多,而医院后勤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相比更容易开展公私合作”。
他还强调,在公共筹资的基础上向私营部门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是公私合作的重要形式。对于可测量性和标准化程度高、竞争性强的医疗卫生服务,应该尽量通过购买的方式由私营部门提供。但是也要注意到,购买服务也是有条件的,因为利用购买机制本身是有成本的而且耗费时间,在一些情况下,交易成本可能是惊人的,采取直接提供的方式可能是更富有效率的方法。
他指出,一些形式的公私合作极容易损害公共利益而必须加以取缔。比如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的公立医疗机构向私人出租、承包房屋和设备,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内部职工集资的方式购买设备等。有些形式则可能存在负面影响,需要加以规范,比如公立机构利用贷款、融资租赁等进行基本建设和购买大型设备,这可能刺激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有些形式则与法律和政府的公共伦理相违背而应该禁止,比如政府与私营机构合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