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专家:激活基层工会才能推进集体协商
2011-11-07

 20111030 08: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州1030日电(廖宴思 史功汇)1029日,2011中国工·劳动关系论坛——“集体协商:规范与建设”学术研讨会在广州闭幕。近百位劳动关系专家、工会工作者围绕劳动关系的转型与集体协商的发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理论与实践及集体协商的评估、方法及策略等五大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激活基层工会才能推进集体协商”等新视角。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刘诚教授认为,目前,我国部分基层工会代表权未充分有效实施,无能力或无动力为工人维权。因此,推进集体谈判首先要完善工会代表权,即通过基层工会直接选举等手段激活基层工会。否则,集体协商易流于形式。

  他建议《工会法》修正案作出如下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应通过全体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可以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选举,或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都作为主席候选人进行选举等。

  同时,他认为,我国工会应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集体谈判途径。《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但目前,劳务派遣违法急剧扩张,有些企业劳务派遣工数量已超过职工总数的7成。人数众多的劳务派遣工被派到不同用工单位,劳动差别大,彼此之间难以有效联系,很难有效开展集体谈判。而在用工单位内部,一些企业以用工差异化为由拒将劳务派遣工纳入集体合同保护范围,使劳务派遣工陷入“爹(用人单位)不管,娘(劳务派遣公司)也不管”的尴尬境地,合法权益难得到保护。

  为此,刘诚建议,积极探索以用工单位(而不是劳动关系)为依据开展集体协商的模式,逐步改变企业对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工“一企两制”的现状,促进同工同酬的实现。

  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工会主席往往身兼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开展集体协商时,其立场更多代表资方,而非劳动者。要解决这一问题,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翟玉娟认为,要允许职工代表介入集体协商。

  据悉,深圳已试图展开深入探索。《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相关规定,如第15条规定“劳动者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其他协商代表候选人采取劳动者个人自荐或本单位十名以上劳动者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协商代表候选人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按照得票多少当选为协商代表。”

  翟玉娟评价道:“该规定有很多积极意义,上述由工会主席和选举出来的协商代表共同参与集体协商的模式适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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