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笑http://www.workercn.cn2011/11/1 15:11来源: 陕西工人报
10月12日的《重庆晨报》报道,重庆市总工会拟定的《重庆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利润上涨,职工的工资也要随之增加。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前,员工一方应当首先成立工会。《条例(草案)》同时规定,资方如拒绝工资协商,最高可罚款1万元。
新闻一出即引发讨论热潮,有高声叫好的,有谨慎乐观的,也有人持怀疑态度:“为工资集体协商设立强制性的硬性标准,是否违背了”协商‘的初衷?“
诚然,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谈判与协商,劳资双方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应在平等交流的前提下。重庆市总工会为工资集体协商设立强制性标准,似乎有“强行干预”的嫌疑。然而我们要看清楚,此“强制”并非强迫资方加工资,而是用明确规定推动双方走上谈判桌,用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自工资集体协商实行以来,国有企业工会相对独立性不足、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力量薄弱,企业强势,员工弱势,劳资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常常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职工一方代表很难真正、独立地代表职工一方的利益,更不要说形成与企业一方代表对称的地位。
以什么标准协商工资?不履行义务如何处理?以往在工资集体协商的推动过程中,对企业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不充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一直缺乏惩罚性措施,导致有些企业“走形式”或者施展“拖字诀”,使这项初衷是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的活动,变成了强势一方的“一言堂”。
更何况,草案拟定的并不是单纯约束企业的规定。草案里说:“劳资双方都可以提出要约……一方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的……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说是“强制”,其实草案的规定,更像是为劳资双方建立一个可供具体执行的“指导性意见”。
因此,为工资集体协商提出指导性意见,规定双方答复对方协商要约的时间并建立惩罚机制,设置一个相对明晰的执行标准,是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一个有益思路。 (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