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特征及趋势
中国教育学会会长 顾明远教授
来源:公益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9-6-2

顾明远与会演讲
中国私人办学的历史很长,可以追溯到二千五百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代,孔子办私学,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私学绵延几千年,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不久,由于走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道路,所有私立学校都收归国有,私立学校从此销声匿迹。其实学校国有也并非都是国家出资,农村地区建学校,全靠农民集体出资、出力。我国近30年这么迅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农民大众功不可没。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满足广大青年的学习要求,北京、辽宁等地率先建立起国家自学考试制度。同时为了帮助自学考试青年应对考试,社会上出现了助学机构,帮助社会青年自学,于是出现了一批民间的培训机构。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有一批从各级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干部,有志于发展教育事业,利用他们的影响集资办起了比较正式的高等学校。例如杭州市的树人学院,就是原副省长王家扬筹资办起来的。以后有些私人企业或个人也开始办起高等教育,民办高等教育从此发展起来。据教育部统计,2007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9.52万所,其中民办普通高校297所,在校生163.07万人;附属于大学的独立学院318所,在校学生186.62万人;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906所,注册学生87.34万人。根据数据推算,民办普通高校已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六分之一,其中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与公办高等职业学校之比已达1:3。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虽然发展得很快,但发展时间较短,有许多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高等教育机构的多样性。2007年全国民办高等学校共有615所,其中有297所是私人或民间团体举办的,318所是大学与企业或私人联合举办的独立学院。前者大部分只招收专科学生,只有少数招收本科生;后者相反,主要招收本科生,少些专业招收专科生。除了这615所具有颁发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外,还有906所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一部分是为自学考试学生提供课程帮助,另外就是多种资格考试的培训。从投资模式来看,也是极为多样,有1,公司、企业、教育集团投资的办学模式;2,个人或多人捐资合作办学的模式;3,房地产开发商垫付资金的办学模式;4,依托大学的独立学院的模式;5,中外合资办学的模式等,多种多样。
(2)缺乏充足的资金。国外私立高等学校大多由基金会、教会举办,资金充足。中国民办高等学校大多由私人出资或由私人筹资举办,资金来源短缺。许多学校是靠学生的学费收入滚动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私立高等学校可以得到政府资金的资助,中国民办高等学校除个别学校获得政府少量奖励外,主要依靠自身的积累。因此资金短缺,制约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3)专业的应用性强。中国民办教育是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它与中国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联,举办的专业大多适应人才市场的需要,以应用专业为主。同时,由于缺乏充足的资金,举办之初总是选择最容易筹办的专业,如文秘、外语、技术性服务行业等,这类专业不需要专门的设备和条件。很少有民办高校举办理工医类专业的。截止2009年全国民办高校中只有3所是医学专科学校,286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培养医院的辅助人员和中低级技术人员。
(4)办学的起点低,规模小,层次低。由于资金短缺,设备简陋,因此规模都很小,再加上民办高等学校的教师开始时主要是离退休的教师,缺乏专职教师,更没有学科带大人,因此,办学层次偏低,大多限于专科层次。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不少民办高校积聚了人力资源,开始举办本科专业,但至今还是少数。297所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中有本科学历的只有45所,占所有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的15%。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因为有大学的专业支持,并且得到贷款支持,因此,无论在校舍设备上,还是在师资水平都比较高,所以办学的起点也高,一般一开始就举办本科专业。但总体上中国民办高校是低重心,低层次的,至今还没有哪所学校有权授予研究生层次的学位。
(5)民办学校的产权不够明晰,办学的性质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但都没有明确规定学校的产权性质。只就影响到投资者的继续投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五十一条又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些规定都没有明确投资办学者的权益。中国的民办教育不像国外私立学校主要依靠基金会、教会和捐赠,而且要由举办者自筹资金。投资举办者往往是私人企业家,私人企业总有寻利动机。法律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也就是说,不能营利,合理回报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与企业寻利动机相矛盾,企业缺乏进一步投入的动力。民办高等教育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支撑。
以上几个特征都制约着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如果走出困境,需要在思想观念上和制度政策上有所转变,也需要民办高等学校自身的努力建设。
第一,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第一次思想解放是允许民办教育的存在,突破了教育事业只是公办的框框。现在需要第二次思想解放,就是要对民办、公办一视同仁,给予民办教育不仅是政策上的支持,而且在财政上给予支持,特别是在学校发生困难的时候扶植一把,使它继续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本应该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但是这几年的实际是民办学校发展越来越艰难,不断萎缩而不是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民办学校的外部环境问题,也有民办学校自身内部问题。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认识不到位,支持不力是重要因素。把民办教育看作是私营产业还是公益事业,是对民办教育的思想认识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民办教育永远得不到发展。如果把它看作是私营产业,政府当然可以不管,让它在市场上自生自灭。如果是公益事业,政府就应该支持。许多地方政府是抱着前一种认识,认为他们是私营的,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但不排除合理回报。既然有回报,政府不仅不在财政上支持,而且要收税。这就给民办学校发展造成很大困难。
其实,民办教育虽然是民间投资,但办的是公益事业。教育与其他产品不同,它是培养人才的事业,不管谁投资,培养出来的人才都是全社会受益的,所以它是公益事业,不是私营产业。虽然我国民办学校不像外国大多由基金会或教会举办,不求回报,我国大多数民办学校由于私人投资,总企求得到回报,但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就应该支持,因为它总是在为社会培养人才。所以我国不称私立学校而称民办学校是很有道理的。外国政府对私立学校都有财政的资助,我国政府对民办教育缺乏支持。
我国这样有13亿人口的大国,全部教育由国家包下来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以政府投入为主,多种渠道集资办学的政策是正确的。政府主要保障义务教育的公平。但公民一生多样化的学习选择,不可能全由政府包揽。特别是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性很强,不可能都由公立学校来满足家长和孩子的需要,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实行成本分担。民办教育是有力的补充。《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认定,民办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在国民教育中的比例还很小,还构不成组成部分。因此,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还很大。这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对民办教育转变认识,真正把它作为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而加以在政策上、财政上的支持。同时加强管理,规范办学制度,淘汰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唯利是图的办学机构。
第二,民办高等学校自身要努力建设,规范办学,严格管理,办出特色,提高质量。
民办高校首先要正确定位。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民办高等学校要以低重心为主,紧密联系就业市场的需要,设置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培养社会急需的人才,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有了较高的就业率,就会得到家长的信任、社会的认可。民办高校没有别的优势,只有机制的优势。民办高校要充分利用灵活的办学机制,锐意改革,在改革中求生存,谋发展。办“时代和社会需要的大学。”
要努力提高质量。质量是民办高校的生命线,有了质量才有高的就业率,才能有好的生源。所谓质量的滿意度,要具体分析,不同的群体对质量有不同的要术,不同的规格有不同要求。民办高校的质量不是与重点大学去比,而是指能满足不同群体利益的要求,毕业后能胜任自己的工作。要提高质量,学校就要根据民办高校生员的特点,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严格管理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加强和企业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实际能力。
民办高校要选准专业方向和学科,办出特色,办出品牌。民办高校不一定永久是低重心、低层次。如果找对专业和学科,抓紧机遇,重点发展,重点突破,可能会很快提升办学水平。英国50年代和60年代办起的“大姊妹”新大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特别是沃里克大学,短短几十年就办成名列英国前几名的知名大学,全靠校长和教师的办学理念和努力。我国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也应该有这样的雄心壮志,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不断创新品牌,向高水平大学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