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叫停景区影视活动 《英雄》曾在此拍摄
2006-05-19

  本报讯 昨日,新疆建设厅发出通知,今后各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批准可能会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拍摄活动。

各市建委(园林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及其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造成轻微毁损的,要限期恢复、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破坏的,除限期恢复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了解到,之前在新疆魔鬼城拍摄的影视《卧虎藏龙》《英雄》;在喀纳斯拍摄的《美丽家园》《英雄古道》等,均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乌鲁木齐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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