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的归公益 市场的归市场
2009-04-09

刘文宁   2009年04月09日08:46  来源:《工人日报》

  4月24日,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将在京正式发布。2008年,被视为中国慈善元年,冰灾、地震,社会各界纷纷捐款,创造了捐赠超过1000亿元的奇迹。但是据中国慈善排行榜编制、发布者、中国社工协会副会长刘京透露,没有兑现捐款承诺的企业还有很多,对于这些不兑现承诺、捐款不到位者,此次排行榜发布时将予以曝光。(4月8日《新京报》)

  捐赠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口惠而实不至”,着实让人心生不爽。但不爽归不爽,对于这些未兑现承诺者,简单的曝光并不可取。慈善既是由道德驱动的,除非有道德洁癖,不然,我们在规制相关问题时,忌用道德暴力的方式予以纠偏。

  关于曝光捐赠未兑现者问题,有人说,你既然答应捐赠了,出尔反尔就是不对,不对的事情就当被谴责。这个逻辑貌似很强势,但是,很多事情除了简单的是非判断之外,还有价值判断与利害关系需要考量,就拿捐赠未兑现来说,如果真曝光了:一者,就等于把所有捐赠未兑现者都敲定为主观恶意,而事实上,尤其是对企业来说,困难时期,资金链可能比较紧张,未兑现未必就是主观故意;二者,捐赠未兑现者大多是有头有脸的市场主体,信誉与形象视之如生命,也是市场经济中的硬通货,如今,曝光一出,很可能为之带来N倍于捐赠款项的损失,有失公允;三者,曝光手段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道德领域,它属于挟持舆论力量的倒逼行为,而慈善之所以稀缺,恰恰是因为它靠谴责等暴力手段呼之不来,最忌动辄使用所谓“杀鸡儆猴”的逻辑。

  正因为我们太需要蓬勃发展的慈善事业了,所以更当对慈善领域的种种问题认真对待,慎重处理。这当然不是说就得迁就并放纵慈善事业中的失信行为,而当跳出道德领域,以制度化、法制化的思路来纾解问题。其实,捐赠承诺只要发生,就意味着契约关系生成,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6月通过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汶川地震发生前,民政部又颁布实施了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就及时履行捐赠约定作出了规定。相关部门理当以法为据,敦促承诺者履行责任——而不是轻易鼓动民愤,使其沦陷于民意之口水,伤害其情感并挫伤其积极性。

  在西方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也时有类似事件发生。譬如,美国法律就为此专设了一个“不得自食其言”原则,甚至不惜诉诸司法强制力量。其实,这比曝光或列为黑名单更为妥当:一是没有举起道德的棒子,不至于让公众觉得满眼都是伪慈善者;二是走法制程序就有一个互动协商的平台,有利于对话沟通,有利于平等博弈,甚至使得事件朝向好的方向发展。因此,曝光捐赠未兑现者还是宜慎之又慎。毕竟,眼下而言,比曝光更迫切的是呵护慈善氛围并创设慈善生成机制。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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