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谁做原告合适
2009-03-10

环境公益诉讼谁做原告合适

2009-3-10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简要内容:2008年6月20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向贵阳市清镇市法院环境法庭起诉,请求判定被告停止环境侵害,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植被。别涛: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环境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实务。


  引言:“制定了那么多法律,污染却越来越严重,说明这些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两会前夕,记者连线了我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调研部的张伯驹。和往年一样,今年他协助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准备了一个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案,期望能够推动国家相关部门允许、鼓励地方司法部门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有更多的实践空间,进行司法创新。

  环境公益诉讼,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是一个看似生冷的词汇,但只要回望2007年5月,安徽省蚌埠市鲍家沟一群百姓跪在国家环保总局检查组面前,请求检查组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解决污染问题,这个法律名词就在瞬间和我们息息相关了。当地村民因为污染问题上告了10年,“市里来查过、省里来查过,可就是不断地查,不断地排污”。言语之外,是普通百姓环境维权的艰辛和无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在多年来的法律执行中,“控告”的权利并未能能够由“一切单位和个人”实行。

  早在2005年两会期间,“自然之友”创始人梁从诫即联合敬一丹、宋祖英等28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题为“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用法律形式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讼权”。之后几年里,吕忠梅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先后多次提出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环保法庭成立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去年11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和玉溪市中级法院分别成立环保法庭。电话连线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告诉本刊记者,今年4月初进行相关专业研讨后,他们将在全省推行环保法庭。环保法庭之外,昆明市公安局还成立环保分局,拥有中国第一批“环保警察”,昆明市检察院也设立了环保公诉处。

  去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相继成立环保法庭,受理检察院、环保部门、环保社会团体及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提起的诉讼。

  2007年12月,贵阳市中级法院发出《指定管辖决定书》,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两湖一库管理局、各级环保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告诉本刊记者,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虽然没有大的进展,但还是有些进步。环保法庭的成立,说明司法部门内部已经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国际执行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司机提起诉讼”,这是公益诉讼的本义。

  美国早在1970年就将公益诉讼类型引入环境领域,目前此制度在美国的多项环境法律中均作了规定。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也建立了该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博士告诉本刊记者,“环境公益诉讼在各国都是遏制侵害环境公益行为的重要而又经常使用的法律手段。作为一种环境司法手段,它可以有力地支持和弥补环境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有效地制止环境侵害行为。”

  据王灿发教授介绍,在美国,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侵害行为和自己有关系,就可以诉讼。美国许多民间环保组织专门雇用律师从事此项工作,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判定制度不符合环保法律,他们就会被起诉。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排污企业都不敢懈怠,因为成为被告的代价很大,聘请律师要花很多钱,声名上也有影响。

  检察机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活跃原告

  我国目前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中,检察机关做原告的现象很普遍。

  2008年7月,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新中兴洗水厂厂主陈忠明违法排污,造成水域污染,要求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

  2008年6月20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向贵阳市清镇市法院环境法庭起诉,请求判定被告停止环境侵害,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植被。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王灿发教授则指出,公益诉讼指由无关第三方来起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由它提起诉讼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而且,截至目前,检察机关介入后,问题就解决了,好多不是通过正常判决解决的。“目前检察机关想推动这项业务,他们想先由基层检察院试行,期望以成功案例在日后调整法律。”

  对此,别涛博士认为,在存在诉讼障碍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从保护国家和公共环境利益和制止不法行为的目的出发,运用司法手段提起公益诉讼,应当视为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特殊的直接利害关系。

  民间环保组织和个人:成为原告有待时日

  对于让无关的第三方个人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持明确的反对态度。他们的理由是,目前法院每人每年需审理案件二三百起,如果允许个人进行公益诉讼,管“闲事”前来诉讼的人会太多,工作量难以应付。而已经成立了环保法庭的无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赵建聪也表示,没有给予个人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是考虑到可能存在个人滥诉以及当前法院面临的繁重审判压力。

  “无关的个人成为原告,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还很可能得罪当地领导或污染企业,所以并没有那么多人喜欢管‘闲事’”,无锡市中级法院环保法庭成立两个月后并没有受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昆明市中级法院环保法庭目前状况也是如此,似乎有效验证了王灿发教授的判断。

  这种情况下,民间环保组织自然成为众望所归。但目前为止,许多民间环保组织并不懂法律,他们还要专门花钱请律师,所以目前民间组织并没有参与太多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中,没有必要特别强调民间环保组织的介入,更重要的是诉讼主体的身份,如果非利益相关团体和个人拥有了诉讼身份,民间组织自然也就介入了”,张伯驹告诉本刊记者,目前由民间环保组织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还没有太多的可行性。仅就自然之友而言,目前,他也不认为他们完全有能力、经验和足够的积累,来实践这一使命。“地方上应该成立更多正规的环保组织,这样就能对地方环保状况有更多地了解和调查,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做些准备。”

  在污染者头上悬把剑

  “现在的法律规定给污染者的压力很小,法院体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决定了要让法院判决大的地方企业败诉,在事实上很困难。我们制定了那么多法律,污染却越来越严重,说明我们这些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部分违法者高枕无忧,只需稳定地方政府即可。让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介入,就像在污染企业头上悬了一把剑,给他们以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遵守《环境保护法》。”

  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王灿发教授认为,无需重新修改或制定法律,只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境侵害行为拥有检举和控告权”进行司法解释,承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起诉权即可。而且,在大气污染等受害者众多的领域,制定相关法律时可以明确规定公益诉讼。

  最后,王灿发教授强调,污染受害者维权时,一定要依法维权,一些受害者长年遭受污染损害得不到解决,于是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污染工厂,最后反而被抓起来,这时律师为他们做无罪辩护就很困难。他们可以找行政机关、环保部门投诉,如果他们不解决,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要保留证据,拍下相关照片,求助环保部门或有关机构及时进行监测化验,就损害结果找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可以求助于帮助中心,他们能够为受害者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王新玲)


附:

  别涛: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环境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实务。

  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早向中国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学者。1998年创立我国第一个民间的向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10多年来,从国外基金会等筹集资金近5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环境诉讼法律帮助。

  许前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008年11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和玉溪市中级法院成立环保法庭,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张伯驹:自然之友调研部。自然之友为我国最早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民间环保组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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