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完善两个维度
2015-05-08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王琳
       从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来看,‘完善’的内容主要指向两个方面,一就是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以使更多的困难民众都能受益于这一制度;二就是要努力提升法律援助的质量,不能因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公益性,就要相应的在专业性上有所迁就。

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1995年广州首设法律援助中心以来,已过去了整整20年。第一次将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的,是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12年来,不少地方也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法律援助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初步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

毋庸置疑,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事实上,各地的法律援助实践也的确让一部分困难民众经由这一制度,获得了法律上的专业帮助,促进了个案的公正处理。但从法律援助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来看,离社会的需求、民众的渴望还有不少的距离。

这样的例证俯首可拾。反思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保障困难民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纠纷解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必须明确,为困难民众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并不是国家或政府的恩赐,而是一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将自己的纠纷诉诸法律、寻求司法救济,并得到公正审判。这在一个法治国家里,还是被认同和被鼓励的纠纷解决方式。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个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达成是可预期的。官司可以有输有羸,但获得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的机会要平等。困难民众或弱势群体常常因为对法律程序的不熟悉,对法律知识的储备不足,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法律援助正是基于这一现实而萌生并发展起来的。

从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来看,“完善”的内容主要指向两个方面,一就是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以使更多的困难民众都能受益于这一制度;二就是要努力提升法律援助的质量,不能因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公益性,就要相应的在专业性上有所迁就。要完成法律援助制度的这一改革,光由政府一家来提供,是不大现实的。政府不可能成为所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政府有必要为社会层面的法律援助提供一个良好的示范,并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来弥补因政府资源不足,所留下的法律援助空白。

在法律服务市场化的洪流中,公益性的法律援助也受到市场的挤压。法律服务不可能成为一种人人都可以免费获得的公共品,法律援助也只能针对,而且理应针对真正的困难民众和弱势群体。让真正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人,都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法律援助,这就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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