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被辞退道出了环卫工的权利贫困
2015-02-10来源:南都网 作者:钱兆成
         “我能泄露什么商业秘密?不就是嫌我给报社说了同事被车撞倒、给记者说了保洁公司的名字吗?”因被辞退一宿也没睡的62岁的郭保民师傅说,他和老伴是在2009年来西安市三桥做环卫工的,被西安市沣东新城的一家保洁公司辞退,而辞退的理由竟是“泄露商业秘密”。


        “我能泄露什么商业秘密?不就是嫌我给报社说了同事被车撞倒、给记者说了保洁公司的名字吗?”因被辞退一宿也没睡的62岁的郭保民师傅说,他和老伴是在2009年来西安市三桥做环卫工的,被西安市沣东新城的一家保洁公司辞退,而辞退的理由竟是“泄露商业秘密”。他说,尽管没与这家保洁公司签合同,但他近7年来干活都是兢兢业业。(2月8日《华商报》)

       郭师傅因所谓的泄露商业秘密而被解雇,那么我们就要问,所谓的商业秘密究竟是什么呢?

       其实,保洁公司的确存在所谓的商业秘密,即环卫工用工潜规则。一些转包、分包的把戏经常上演,环卫工人工资被层层克扣。一些老人们本该含饴弄孙,他们却从事最累最苦甚至不乏风险的工作,即便干了很多年也没有编制甚至合同,一旦被辞退便老无所依。

       这种潜规则令法律蒙羞,也令人心酸。环卫工虽被称为“城市美容师”,但权利的破损,使这些美称变得戏谑起来了。环卫工的权利贫困,具体而言有两个层面:一是低薪以及没有五险一金;二是没有赢取足够的尊重,随时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那么这种“商业秘密”就没有办法解决吗?这并无难度,就看政府的决心与诚意。首先应该履行职责的就是政府的劳动监察执法部门。一些环卫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权益应该被认真看待,这并不是小事情。而转包等潜规则更应该被严查。对于环卫工用工,即便不纳入编制,也应该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不拖欠工资、缴纳五险一金,严格执行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再者,法律对“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不能再等闲视之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由此,劳动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同工同酬的规定,从而消除环卫工私自转包的潜规则。从身份到契约应该是顺应历史趋势的改变,劳动者获取报酬的多少应该从工作本身衡量而不是从个人身份角度进行区别。

       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障环卫工人各项权益,此类呼声屡屡发出却屡次难以落实。长此以往,环卫工年龄大、话语权小,维权能力弱,再加上社会地位不高,他们往往成为被侮辱和损害的群体。那么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辞退这些老者的事件就会屡屡发生,这是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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