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大使”酒后砍死女友
2009-02-22

“爱心大使”酒后砍死女友
 
2009-02-22  新华网山东频道  来源:半岛都市报 


 
    喝下8两白酒后的山东即墨市人胡某,因琐事和同居女友发生争吵后,厮打中用菜刀连砍对方40多刀,导致女友死亡,女友13岁的儿子也被砍成重伤。被抓获后,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2月20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害人家属要求法院判处胡某死刑,并赔偿损失18万余元,法院将择日对本案宣判。“他是捐献骨髓的志愿者,不仅自己填写了捐献遗体登记表,还将母亲病逝后的遗体捐出。”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犯下如此凶残罪行的胡某,竟然曾是自愿捐献遗体和骨髓的“爱心大使”。而他的邻居也表示,胡某不喝酒的时候是个好人。

    >>>案发

    酒后动刀致一死一伤

    2008年8月11日晚上9时许,家住即墨环秀街道的胡某喝光了家里仅剩的几两白酒后,又买了一斤白酒喝下了一大半。晚上11时左右,胡某的同居女友张兰(化名)参加完母亲殡葬仪式后,因为担心儿子连夜赶回家中。回来后两人因为张兰儿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了争执并发生厮打,胡某随手操起家里的菜刀开始砍张兰。

    被菜刀砍伤的张兰赶紧往屋外跑,甚至一度爬到了房顶上。听到吵闹声,张兰的儿子也从屋里出来,胡某朝着张兰儿子磊磊(化名)的脸就是几刀。张兰又从房顶下来护住儿子,并叫儿子赶紧跑。即墨市公安局民警火速赶到现场时看到,张兰已经躺在血泊中,而胡某还在拿着菜刀挥舞。

    经过法医鉴定,张兰身中40多刀当场死亡,磊磊也受了10多处刀伤构成重伤。胡某被抓获后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关于砍人的过程和细节称自己“记不清”了,原因是“喝得太多”。2009年1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胡某提起公诉。2月20日上午10时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回顾

    征婚认识半月后同居

    据胡某在法庭上供述,他和张兰都离过婚,2008年7月他们通过电台的征婚节目认识后不到半个月,张兰就带着13岁的儿子搬到胡某家中。

    “她那天心情不好,我也喝多了。”胡某在接受公诉人和法官询问时讲述说。“我说孩子不能太惯了,否则以后不好管,她就回敬我说孩子是她的,不用我管。”胡某说,张兰带过来的儿子他也一直很关心。“她这么说话刺激了我,我们就打了起来。”胡某说。

    >>>认罪

    被害人家属不愿原谅

    在法庭上,胡某表示自己非常后悔,同时称自己当时的确是喝多了。当公诉人问到胡某酒量多少时,胡某回答是“半斤”,但是当天晚上他喝了8两多白酒。“我愿意尽量赔偿,希望法官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胡某在法庭上表示。

    2月20日上午开庭时,张兰的家属提出了18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并表示不能原谅胡某,希望法庭判处胡某死刑。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酒后伤人手段很凶残,但据称平时为人不错

    行凶者曾是捐髓志愿者

    “他是捐献骨髓的志愿者,不仅自己填写了捐献遗体登记表,还将母亲病逝后的遗体捐出。”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的赵启昌律师是胡某的辩护人,他告诉记者:“胡某酒后行凶导致了一死一伤,手段可说残忍,但是他这个人甚至一度成为献爱心的典型。”

    赵律师介绍说他在调查中发现,胡某曾经于2007年6月16日,填写了捐献遗体登记表,决定将自己遗体捐献给国家。2007年9月29日,他又动员父亲和母亲填写了捐献遗体登记表。2007年12月,胡某在母亲病逝后将母亲遗体捐出,目前胡某母亲遗体已经被某大学医学院接受。2007年9月,他还自愿申请并提供血样入中华骨髓库,成为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在即墨市红十字会提供的证明中显示,像胡某这种既捐献遗体又愿意捐献骨髓的,在当地并不多见。赵律师就此为胡某辩护,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据赵律师介绍,胡某在村里的为人不错,但也是出名的“酒疯子”。“不喝酒好好的,一喝酒就不是他了,撒起酒疯来六亲不认。”据胡某的邻居介绍,胡某一喝酒就打老婆,不仅将自己父亲的胳膊打断过,还曾经将自己未满月的孩子扔出窗外,他的前妻也为此跟他离婚。

    ■相关链接

    醉酒的医学含义及特征

    醉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是指经常饮酒者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病理性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中毒现象。该类醉酒者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复杂性醉酒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

    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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