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担责是滋生冤案的温床
2014-12-17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杨于泽
       内蒙古高院15日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而内蒙古公安厅也宣布组成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当年所有参与办案警员。


       呼格案是一起典型的陈年冤假错案。18年前,呼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仅仅61天后即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真正的凶手赵志红落网,引发媒体广泛关注。

       正义虽然迟到,但现在毕竟是来了。习近平指出,要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死者已逝,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得到慰藉,全社会感受到正义的千钧之重。假如我们从中吸取教育,做到亡羊补牢,冤假错案也可以推动中国司法的进步,特别是建构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

       呼格案已经昭雪,但这还不能算正义的完全实现。正义的实现,不仅要让有冤者伸冤,还要让制造冤案者承担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不仅要让人们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让人民对法律有信仰,对司法有信心。我们应当检讨呼格案,在司法诸环节完善制度防线。还要构建环环相扣的责任链,哪个环节、哪个人不负责任,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也有一个无信不立的问题。

       但现在情况是,冤假错案往往引发全社会关注,但错案追究往往不了了之。比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昭雪后,有关部门说是要启动错案追究,但公众至今不知道追究了谁。浙江张氏叔侄杀人案去年被纠正,浙江方面也表态展开调查,但一年半过去,结论杳如黄鹤。

       在任何冤假错案中,都可能存在三种责任:国家或曰制度责任、领导责任与办案人员个人责任,三种责任各有份际。在近几年来有关冤假错案的责任讨论中,很多人将责任推给体制、制度、政策,比如“严打”、“命案必破”,而对责任人抱持无限同情。这不是一种明了责任的认识。

       司法就像市场上的商品,正义譬若商品质量,企业、车间与流水线上的工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司法同样如此。要防止冤假错案,国家、领导与办案人员各有职守,只有各尽其责,才能使结果符合社会期待。错案的发生,国家自然要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办案人员的个体责任不容推卸,就算是“严打”、“命案必破”政策,也是以“依法”为前提,它可没教谁去刑讯逼供、颠倒黑白。

       防止冤假错案,当然不是事后追究这么简单。良法与好制度总是必要的,甚至舆论监督也是纠错机制之一,我们需要穷尽一切可能的手段。错案既已纠正,该落实的错案责任就得落实到人。谁对冤假错案负有责任,包括政法委领导、公检法工作人员,都应当受到追究。特别是对徇私枉法者、刑讯逼供参与者和渎职人员,必须一查到底,坚决给公众一个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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