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法律“猛药”追责司机冷漠
2014-12-11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刘勋
   12月5日下午,在河南南阳通往社旗县的一辆大巴车上,22岁女青年刘乐(化名)在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在女孩反抗并向大巴车司机求救并要求其报警时,该司机没有及时施救,造成女孩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车,惨遭殴打。刘乐失望地告诉记者,当时车上坐满乘客,但是没有一个人上前帮助她(12月10日大河网)。

  光天化日之下调戏并殴打女性,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令人发指的罪恶行径。无动于衷的乘客,其冷漠只能从道德层面给予强烈谴责,无法追究他们见危不救的责任。可是,司机无视暴力的冷漠不仅要强烈谴责,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旅客购买车票乘车,就表示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成立了客运合同,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的旅客,因此司机无视乘客遭遇猥亵、拖拽下车,明显没有尽到救助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运营当中的大巴车属于公共场所,司机及售票员是该公共场所法定的管理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大巴车司机无视暴力就是没有对乘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乘客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让乘客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报道称受害人至今尚未走出被伤害的阴影。

  当道德萎靡不振之时,必须让法律的猛药来救济,不仅要强烈谴责漠然的乘客,也要根据事实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最关键的是,要依法追究冷漠司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害赔偿,必须让无视暴力的司机付出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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