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立法,仅是制止家暴的开端
2014-12-03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唐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它将成为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现象的专门法。这部法律的即将出台,让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有法可依”。深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人,从此有了可以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不会再因法律不健全,而面对“无处寻公道”的窘境。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值得公众“点赞”。但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不足以解救家庭暴力受害者。健全立法仅是制止家庭暴力的第一步。

  要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最关键的一步是知悉家庭暴力发生,这恰恰是法律本身最难触及的问题。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01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24.7%的中国女性都曾遭受过配偶的侮辱、殴打、强迫性生活等暴力行为,这个比例已经相当庞大,遑论还有许多一直被忽视的男性受害者。然而与受害者的数目相比,我国司法、执法机关每年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很少,其中由受害者主动上报的更是少之又少,太原市妇联副主席柴洁曾经提出过一个数据:只有10%的家庭暴力事件得以公之于众。

  家庭暴力的有关立法为受害者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法律武器,但受害者们却未必有站出来的意愿与勇气。一方面,很多受害者受到配偶暴力威胁后,害怕报案之后遭到变本加厉的报复;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不可外扬”的“家丑”,耻于告知他人。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干预手段,比如由各级妇联和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担起责任,调查辖区内是否有未被发现的家庭暴力现象,及时关注那些显露出暴力迹象的家庭,

  国家机关和社会舆论也都应该积极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厘清公众的错误认知,让人们明白受害并不可耻,只有施暴者才可耻。只有在这些配套措施多管齐下的配合下,反家庭暴力法才能够发挥出最大的作用,真正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守护神。

  而要从根子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就要面对一个更庞大的敌人: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研究显示,在男女地位差异较大的国家,家庭暴力现象往往更为严重。而在中国内部,在女性地位更低的农村地区发生家庭暴力现象的频率,也远远高于城市地区。我国很早就制定了法律来保障男女平等,但是问题至今存在。由此可见,性别不平等问题,即便是通过富有强制力的法律措施,也难以在短期内得到解决。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生活习惯、生产关系都是社会中不平等的源头,要真正消弭这种不平等,就得依靠社会整体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开了一个好头,但是,在救助潜在受害者、根除暴力土壤这些问题上,需要社会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只有坚持不断地完善综合性的家暴应对措施,社会才能最终实现消除家庭暴力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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