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盘龙寺“闭门风波”看宗教自治
2014-09-22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作者:黄鑫

盘龙寺的“闭门风波”(图片来源:资料图)

近期,关于云南昆明的千年古刹盘龙寺因抗拒地方政府商业化改造而暂时关闭的事件,引发全国舆论的一片哗然。尽管当地政府一再澄清,县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只是到盘龙寺调研,提出了一些改造提升思路,并未要求寺庙商业化、公司化开发,但舆论还是大多支持寺方,批评当地政府。当下,宗教在市场经济面前,其纯洁性、虔诚性、独立性都受到了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的冲击,这种冲击既来自民间,也来自政府。盘龙寺的事件,在全国绝非孤例,如今事件虽已告一段落,但由此引发的思考却应当继续。

这一事件,凸显了地方政府履行职能和公民宗教自治之间存在的张力。各地政府肩负搞活经济、增加公共福祉之重任,发展旅游产业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很多寺庙宫观等宗教建筑,尤其是有一定历史和文化价值者,通常是当地重要的旅游资源。故地方政府欲对其进行改造和开发,从动机上是不宜作“有罪推定”的,尽管可能造成一定妨碍和不便,但一般不会是有意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更无须上升到政治压制甚至宗教迫害的层面(在一些地方,显赫昌盛的寺庙宫观并不见得会在意与服从地方政府)。政府能想到通过开发宗教旅游资源来发展经济,某种意义上值得肯定,总比一味鼓捣土地财政要强。

那盘龙寺为何拒绝、舆论又为何批判呢?难道是因为他们没有明白政府的良苦用心?非也,盘龙寺之所以拒绝,乃是因为当地政府之作为,已经对他们的宗教自治造成了“阴影”。我国宗教事业的“三自”方针,是自养、自治、自传,自养和自传在广义上其实都属于自治。所谓宗教自治,简而言之即宗教事务不受宗教之外的因素和力量干预。从主体上看,可分为作为个体的信徒的自治,和作为组织的宗教团体的自治;从内容上看,可分为信仰的自治和实践的自治,前者属于精神领域的自治,例如信仰对象的选择、变更、放弃,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组织都是绝对的自治,我国宪法第36条第二款写得非常清楚;后者是外在的行为领域的自治,包括宗教活动的自治(例如传教、讲经、听道、礼拜、朝觐、斋戒、受戒、施洗等)、对教产的自治(如建设宗教场所、管理宗教建筑、处分宗教财产)等诸多方面;宗教团体的实践自治中,还有一类专属的人事的自治,即神职人员的任免,由宗教团体自行决定和进行,该宗教之外的力量,无论是政府、个人还是其他宗教,都不应干预。宗教实践的自治不是绝对的,宪法第36条的第三、第四款和第51条,都能对宗教实践的自治产生概括的制约,再由下位立法将这种概括的制约具体化。宗教自治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必然要求,允许自治才会有自由,无自治则无自由,有多大程度的自治就有多大程度的自由。因此在纯精神的信仰层面,其实不存在太多谈论“自治”的必要,绝对的自治下国家权力不可能干预,即便是“邪教”,法律也无法限制其信徒在内心对它的信仰,能限制的只是外在的实践,如取缔其组织,禁止进行活动等。只有外在的宗教实践层面,才真正需要强调自治,这种自治主要是针对政治、针对国家权力来说的(宗教自治也可以是针对其他宗教而言,但其他宗教之所以能压制某一宗教的自治,归根究底往往是背后有政治的支持,政教分离的国家追求宗教平等和宽容,会尽可能使强势宗教与弱势宗教之间达成平衡与和谐,至少各自为治,互不侵犯)。故宗教自治,关键是宗教实践的自治,且必然是建立在政教分离的原则之上:政教合一的体制下,不存在宗教自治,因为宗教“治”一切;在绝对的国家控制型政教关系下,政治绝对领导,宗教自然不可能存在任何实质意义上的自治。宗教自治,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一权利的双重属性中,核心的是防御权属性,首要的不是请求国家权力为其实现创造条件,而是防御来自国家权力不合法、不合理的干预;宗教自治使得宗教信仰自由首先是一种消极的自由,用不着政府来“关心”,宗教自会处理好自己的事。

尽管我国宪法上并未明文规定政教分离,但这已是现代世俗国家默认的政治原则(有国教和政教分离并不必然矛盾)。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世俗国家而言,可以认为,即便未明文写入宪法,但“政教分离”至少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惯例。在我国宗教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一方面强调了宗教不能干预政治(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另一方面又强调从思想到行为、从个体到组织的宗教信仰自由,结合宪法第36条和第33条的人权条款,如此,实际上就为国家权力和公民的宗教信仰划出了界限。这说明我国的政教关系,至少在宪法和党的政策上,其实就是政教分离。既然是政教分离,就必然要求各宗教有充分的自治,这样才能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

虽然我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但在当前的现实中,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经常难有完全的宗教自治,各式各样的制约很多,包括法律法规,以《宗教事务条例》为例,里面就有各种“登记”、“指导”、“检查”、“监督”、“审查”之类的条文。对此,首先本文讨论的是应然而非实然层面的问题;其次,诚如前所述,宗教自治关键是宗教实践的自治,而实践的自治本身就不是绝对的,立法和行政可以有所制约的,只是这种制约各自是否恰当,是否合宪,如何判断审查,就超出本文讨论的范围了。

回到盘龙寺事件,当地政府承认欲对盘龙寺局部进行商业化的升级改造,只是还停留在设想和规划阶段。包括望海楼在内的待改造部分是盘龙寺的庙产,要不要改、该怎么改这些问题难道不应该是由盘龙寺的僧众来决定吗?这不就是宗教团体对宗教财产的自治吗?当地政府在没通知寺方的情况下就到盘龙寺开了调研会,对盘龙寺的改造提出计划,这起码是对寺方的宗教自治不够尊重。我们不禁要问:假如这件事没被报道没引起广泛关注,假如商业改造的对象不是位列“云南三大佛教圣地”之一、昆明香火最旺之一的盘龙寺而是其他普通寺院,假如盘龙寺的方丈不这么强硬,那么商业化改造还会仅仅只是设想和规划吗?所以如上文所言,这次的事件只是给宗教自治带来了“阴影”,若是最后结果是政府“力排众议”,那就不仅仅只是“阴影”了,而是对宗教自治、对宗教信仰自由实打实的侵犯。我们不应做有罪推定和恶意揣度,但当地政府在这件事处理上确实有问题,“闭门风波”只是一个小小的教训,还望引以为戒。如果要在履行职能和尊重宗教自治之间尽量达到平衡,合适的做法应当是:首先,以寺方的意思优先;其次,政府在充分尊重寺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做好论证工作;再次,如果寺方同意改造,那么根据与寺方的协商,政府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或主导或辅助,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如果是文物,政府和宗教自治的主体,还都必须遵守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有两种特殊情形下,政府可以绕过宗教自治、直接施以国家权力:第一,宗教自治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第二,宗教自治对社会产生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譬如望海楼某天成了危房,随时可能垮塌危害公共安全。但即便是这两种情形,也应对寺方充分告知,允许其参与,并给予足够的救济与申诉的渠道。这样的处理不仅仅适用于佛教,还适用于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新教等其他一切宗教,因为宗教自治是普遍而平等的。

最后,盘龙寺关门的做法,这是他们尊重自身宗教自治权利的表现,这份自尊自爱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为他们赢得了来自教俗两界的尊重,这应当就是盘龙寺香火得以传承千年的原因吧,可见坚持宗教自治,乃是宗教健康、繁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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