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公路“三乱”关键在治本
2013-12-17

治理公路“三乱”关键在治本

2013-12-17 来源:南方都市报

    超载危害很大,当然需要治理,但如果公路三乱不止,超载就不但不会停歇,而且还会因其成为一些权力部门借以牟利的工具而愈演愈烈。

  河南永城女货车车主因不堪忍受超载罚款服毒自杀有了一个最新的处理结果。据新华社报道,因违规拦截处罚严重超载货车而致使车主服毒自杀的河南永城市公路局流动治超大队7名执法人员将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永城市政府及交通系统16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也被分别给予撤职、降级、记过等处分,专门为此事而成立的调查组还责令永城市人民政府、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分别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按照调查组的认定,在这起典型的公路“三乱”案件中,“永城市交通执法人员存在违规拦车检查、违反行政处罚执法程序等有关规定执法执罚问题;永城市路政部门存在按月份固定金额处罚问题(被车主俗称为‘月票’);永城市高庄超限站存在执法过程中对部分运输煤炭、土石方等车辆只罚不卸问题;永城市路政、运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存在严重超员问题;永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存在违规使用执法车辆问题;部分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说没有一个不是触目惊心,它们集中到执法部门,又会带来什么样的恶劣影响,也是路人皆知。但很可惜,这么多严重的问题,只有等到一个不堪忍受的公民服毒自杀,等到媒体将此事曝光于天下,才有了一次彻底暴露的机会。

  综合此前媒体报道和车主们的说法,与事发后当地部门“处罚符合规定”、“不存在‘月票’”的轻飘回应相比,调查组对事件过程和性质的认定显然更接近真相,而包括将执法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方式,显然也是缘于真相的获得。

  从网民们的反应看,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堪称大快人心,另一方面似乎又有些出乎意料。前者当然建立在对7名执法人员行为的认知上,后者则因为类似事件司法介入并不多见。人们习惯的是另一种景象:尽管涉嫌违法犯罪,尽管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但因为主体是公职人员,又因为行为发生在公务活动之中,便似乎自动获得了一种从轻从宽的天然权利,事件的善后处理中往往难见司法的影子,取而代之的常常是内部的纪律追究。

  毫无疑问,“因公”违法甚至犯罪,司法却消极无为,绝非正常的法治秩序所应然,其不仅打击公众的法律信仰,也会使公职人员在潜意识里视法律为无物进而不守边界恣意妄为。从这个角度,河南省处理这起公路三乱案件发出了有力的警示:“因公”违法犯罪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理应是司法中从重的情节,而绝不应是从轻从宽的盾牌。

  不惜动用刑罚“重典”,几乎是史无前例的严厉充分显示了河南治理公路“三乱”的决心,其威慑效果毋庸置疑。但正如调查组所表示,案件“反映出交通运输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以罚代管和体制机制弊端形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同时也折射出官僚主义作风之顽固”,“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官僚主义作风之顽固”,又怎么可能会因个别人被严厉制裁而得到解决?

  回顾这一案件可以看到,当地一些机构原本是为了治理超载而诞生的,但事实是只要其收了罚款,车主们就可以继续超载,并进而形成了“越超越罚越罚越超”的恶性循环。这就不能不让人产生许多疑问:难道成立一个机构、超编组织一些人员就是为了方便其向车主们收取罚款?既然有没有这样一个机构,超载都会发生,那又何必向这个机构及其人员授予治理超载的权力?……

  超载危害很大,当然需要治理,但如果公路三乱不止,超载就不但不会停歇,而且还会因其成为一些权力部门借以牟利的工具而愈演愈烈。显然,其中最大症结,还是权力自利的冲动没有受到根本遏制。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中国开始治理公路三乱,从此几乎每过一个时期就会有雷霆骤雨式的集中整治行动,但几乎每过一个时期又会遭遇强烈反弹,并不时发生全国关注的恶性事件,这样一个治丝益棼的结果,似在意外,实在意中。

  治理公路三乱,还是要找到终结权力自利倾向的治本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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