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防范假币的责任推给公众
2013-07-01

别把防范假币的责任推给公众

2013-07-01 来源:烟台晚报

    近日,在山东省首次发现“C1F9”开头的高仿百元假币后,北京也出现了同样编号的假币,在验钞机的5次检验中,两次显示正常。6月29日,人行武汉分行表示,武汉早有“C1F9假钞”,没有新技术含量,可用肉眼识别,仅凭冠字号提防不靠谱。(6月30日《新京报》)

  假钞能骗过验钞机引发公众焦虑,对此,银行方面又是强调该冠字号假钞没有新技术,又是不厌其烦地传授“水印、光变油墨、安全线、盲文点”等四大辨别秘笈,希望借助公众的“慧眼”防范假币。不过,银行这样做既不应该也不靠谱。公众并非专业人士,即使银行面授机宜,也难免无法有效辨别假币。更重要的是,有关方面有必要保障流通货币的安全,不能把防范假币的责任推给公众。

  我国《人民币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近年来,一些地方频频曝出从银行取出假币,说明银行的防范措施存在严重漏洞。不从自身查找原因,却把责任推给公众,这是哪门子道理?

  央视主持人白岩松曾经调侃道,“老百姓去菜市场买两斤苹果,这边要背个秤,因为怕缺斤短两;那边要背个试剂,因为怕有农药;现在还要带一个非常合格的验钞机,因为怕遇到假币”。有关部门的失职,把公众逼成一个个行业的专家,增加了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在其位谋其政,银行和有关部门必须承担起防范假币的责任。一方面,筑牢防伪篱笆。假币骗过验钞机,一种可能是验钞机需要针对假币新特征技术升级; 还有种可能是验钞机质量不过关。今年初广东省质监部门的抽查报告显示,45.5%验钞机有问题。对此,有关方面必须提高警惕,更新换代验钞技术,清理整顿行业秩序。

  同时,追责银行过失。《人民币法》规定,金融机构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然而,从银行取出假币的新闻常有,罕闻银行因此受到问责,大都最后不了了之。只有强化法律的刚性,问责存在过失的银行,才能督促其重视防范假币。

  当然,公众有义务配合有关方面防范假币。但这种义务不是充当肉体验钞机,发现假币后自己承担损失,而应是举报假币线索,提供有价值信息。对此,银行在公众上缴假币时,应给予适当补偿; 公安机关则应建立激励机制,对提供线索的公众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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