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嫖宿幼女罪的民众焦虑
发布日期:2013/6/24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几年来,因为性侵幼女的恶性案件不断发生,随着媒体的报道和随后司法的介入,一个此前公众非常陌生的名词“嫖宿幼女”频频冲击着人们的情感和道德神经。和生理和心智尚未成熟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其是否自愿,不都应该以刑法中的强奸罪论处吗,为什么又称之为“嫖宿”?如果以性行为过程中是否带有交易的性质来区分“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又会产生另一个困惑:幼女原本属于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人”,而设立嫖宿幼女这样一个罪名,岂不等于认可幼女具备性的自由支配能力?
在专家眼里,嫖宿幼女罪将受到侵害的幼女定性为卖淫者,是对其二次伤害,而在众多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性侵少女者的身份大多非富即贵,加之司法环境还无法满足公众期望,公众意识里完全无法容忍的罪行似乎未曾受到人们想要的惩罚,公众的怒火常常会在瞬间点燃,就是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嫖宿幼女罪成了千夫所指的恶法,呼吁立即废除的声浪此起彼伏。
嫖宿幼女罪究竟是不是恶法,是否应该立即废除,在几乎压倒性的大众舆论之外,也存在着另外的声音。这一声音认为,强奸罪的起刑点为三年,而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从起刑点看,嫖宿幼女罪的法条已经暗含严格保护幼女的目的,也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在一些震动全国的性侵幼女案中,司法机关正是以此来回应为何不以强奸罪起诉的质疑。由于起刑点的差异,在不赞成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人们看来,公众对嫖宿幼女罪的抨击源于对司法的不信任,其实与法条本身关系甚微。
鉴于嫖宿幼女罪的争议由来已久而且始终没有平息的迹象,早在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已经表示正在就此问题“研究论证”。时至今日,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个过程太漫长了一点,但刑法既为国家大法,慎重的态度还是必要的。只是需要指出者在于,从嫖宿幼女罪的众多司法实践看,似乎已经偏离了其立法之原意。一个事实是,尽管嫖宿幼女罪起刑点较强奸罪为高,但根据刑法,在强奸罪中,奸淫幼女已经属于从重情节,如果奸淫幼女多人,更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顶格刑”而论,其威慑力无疑大大高于“嫖宿幼女罪”,也更不利于罪犯脱罪。
司法实践不尽理想,又无法获得民意支持,未来嫖宿幼女罪何去何从,相信立法机关在已经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会在最短时间内做出妥善的抉择。而超越嫖宿幼女罪存废这种相对单纯的争论,其他问题又接踵而来:一个罪名的存废、一个法条的修改是否就足以筑起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的坚固堡垒?即使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充其量就是增大了相关法律的威慑力,但执法、司法中的一些顽症能否就此根除,能否因此而唤起非富即贵者对法律的敬畏,社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呵护会不会从此更加周密?
嫖宿幼女罪争议背后的公众焦虑更不能忽视。无论法律如何变化,社会该做的努力永远都不能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