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订限购令中配方奶粉定义
2013-03-29

香港修订限购令中配方奶粉定义

2013年03月29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香港3月28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28日表示,特区政府修订限带奶粉出境规例之中有关配方粉的定义,将“看似是”的字眼删除,以便海关人员更精确执法。

  食物及卫生局常任秘书长黎陈芷娟当日在立法会上宣布了此修改。她表示,所有供给、或宣称供给36个月以下人士食用,作为满足婴儿营养需要的奶粉、或大豆配方粉都会受到规管,但不会包括补充营养性的冲剂饮品。

  黎陈芷娟说,新定义和现有定义所包含的元素一致,修订只是作出更清晰的厘定。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当天晚上也表示,新修订有助前线人员执法。对于有被海关错误检控的内地旅客有意申索赔偿,他表示尊重旅客的索偿权利。

  从3月1日开始,限制奶粉出口条例在香港正式生效,年满15岁的离港人士每人可携带净重不超过1.8公斤(约两罐)的婴儿配方奶粉,违例者可被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此前的法例规定,配方粉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状物质:供或看似是供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食用;及是或看似是粉状的奶或类似奶的物质,用以满足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营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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