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大产销病死猪肉案宣判
2013-03-14

浙江特大产销病死猪肉案宣判

2013年03月14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杭州3月13日电 13日,涉46名被告人的浙江温岭市特大产销病死猪肉案进行一审宣判。温岭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主犯张兴兵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7万元。其余4名主犯陈光华、操兰玉等及41名从犯分别被判处5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均处5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46名案犯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的共14人。

  温岭法院称,从各被告人处查扣了病、死猪肉,腊肠或腊肉等共计6218.46公斤,已由扣押机关温岭市公安局予以销毁。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2年4月12日期间,四川人张兴兵在江西人操兰玉的介绍下,与在温岭市肉联厂上班的湖北人陈光华结识,双方约定利用陈光华在肉联厂上班的便利条件,向张兴兵提供、介绍有病死猪的养猪户。张兴兵于是在当地一个垃圾场租赁了屠宰场所,买来屠宰工具,雇佣民工屠宰病死猪。其间,张兴兵共收购、屠宰并销售病死猪1000多头,获利金额已查明的有7万多元。

  这期间,陈光华共为张兴兵介绍收购病死猪700多头,获利4000余元;刘昌飞则为张兴兵屠宰、加工病死猪,每头收取15-20元不等的屠宰费,共获利1万余元;张兴兵的妻子李琼则亲自在泽国一菜场设摊卖肉,以每斤10元的价格零售,共卖了1000余斤病死猪肉。

  后来操兰玉也加入到收购病死猪的行列,他们收购病死猪的价格为每头猪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而温岭本地的不少养猪户,明知张兴兵等收购病死猪是制作食品出售,但利欲熏心,还是卖了,因而也触犯法律获罪。

  张兴兵除了卖肉,还制成腊肉、腊肠批发给温岭市泽国、大溪,及台州路桥区等地的菜场。

  从2012年4月12日开始,温岭市公安局根据统一部署,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同时缴获了大批病死猪肉及其制成的腊肉、腊肠、肉丸、香肠等。这些猪肉及其制品经检测鉴定,检出了奇异变形杆菌、副溶血性弧菌等,并检出菌落总数严重超标,经危害性评估认定,人食用后可能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另外,这一犯罪团伙检察机关原起诉48人,其中两人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等原因,法院未予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兴兵、陈光华、操兰玉等单独或与人结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和猪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遂依照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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