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率先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七类人可应聘公益岗位
2009年01月06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东亚经贸新闻
东亚讯(记者 毕成功)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找到工作,我省今年将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近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及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我省是首个出台公益性岗位相关管理办法的省份,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我省公益性岗位分三类
据介绍,我省的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残疾人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看管、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其他公益性岗位包括:各地自行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公益岗位主要聘7类人员
公益性岗位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聘用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应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自然终止。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列>若干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待遇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负担。
安置就业困难者企业可获补贴
从今年起,对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岗位补贴;对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相关部门还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