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失业保险待遇或与缴费挂钩
2012-11-07

 广东失业保险待遇或与缴费挂钩

2012年11月7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缴费数高出最低档参保人数倍,但在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上却完全一样。

  南都讯 记者王道斌 通讯员张鹏 缴费数高出最低档参保人数倍,但在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上却完全一样。参保过程中根据实际收入缴费的高收入群体,在失业保险待遇面前,完全失去了“高富帅”的优越感,与低收入群体享受同样的待遇—— 每月1040元。

  南都记者昨日(11月6日)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获悉,对于目前在失业保险领域存在的这一问题,广东省正着手对现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进行调整。“调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其中一个关键点,而争议颇大的待遇享受与缴费水平挂钩的机制设立,也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该处处长李程表示。李程透露,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迄今已超过一百亿规模。

  旧条例:缴费上限为社平工资三倍

  根据目前的失业保险征缴规定,该险种与其它社保险种一样,根据参保人的实际收入进行缴交。人社部门对缴交的额度范围进行了控制,即以广州市社平工资的三倍作为上限,以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下限。“其个人缴费部分以基数的1%进行缴交,单位部分按基数的2%缴交”,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主任科员李喜姣表示。

  新条例:缴费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

  新条例从缴费费率的上限上控制了“高富帅”的出现,不让高收入人群缴费过高。明确规定当地的社平工资,就是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以广州为例,缴费上限就不再是13701元了,而是4567元,其月个人缴费乘以1%后,为45.67元,是原上限的1/3。

  同时,新条例明确规定,参保人的待遇享受和个人失业前十个月的缴费工资挂钩,第一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按缴费工资的45%计发,第二年仍在领取失业待遇,则只按35%计发,最低不低于以往的待遇。

  广州地区读者详见AⅡ叠读本

  新旧PK

  旧条例

  ●个人缴费上限:4567×3×1%=137 .01

  失业待遇:

  1040(最低工资的80%)

  ●个人缴费下限:1300×1%=13

  失业待遇:1040

  (单位:元/月)

  新条例(草案)

  ●个人缴费上限:4567×1%=45 .67

  失业待遇:

  第一年:4567×45%=2055 .15 第二年:4567×35%=1598 .45

  ●个人缴费下限:1300×1%=13

  失业待遇:1040

  (单位:元/月)

  (注:4567元为去年广州市社会平均工资。1300元为广州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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