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将全面推广大病保险
2012-10-17

陕西省将全面推广大病保险

2012年10月17日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原标题 [2014年全省推广大病保险 ]
   
  近日,省医改办、卫生厅、人社厅、财政厅、保监局、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讨论稿)》,拟定于2013年完成我省大病保险工作试点,2014年在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标准

  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据了解,《方案》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结算

  简化报销手续 可异地结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监督

  支付流程公开 建立通报考核制度

  《方案》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地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同时,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通报考核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本次会议由省发改委副主任、省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刘强主持。刘强表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的一项创新性工作,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是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举措。他要求,医改办协调处认真听取和吸收各部门意见建议,尽快完善《方案》,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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